四川在線記者 寧寧

  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宜賓市市場監管系統發布一批2021年度消費維權調解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未成年人保護、打擊亂評比排序、保障農村藥品質量安全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

  案例一:某大米企業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

  翠屏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米業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了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某特米”78袋,共計1950Kg;“某香米”86袋,共計2064kg。涉案大米共計4014kg,當事人還未銷售,貨值金額15861元。

  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翠屏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調查,并對上述涉案大米進行了查封扣押。

  案例二:某食品企業購進進口冷鏈食品未查驗食品相關證明文件

  經長寧縣市場監管局調查,該食品企業負責人安排李某采購冷凍食品。李某通過山東某公司采購了40件冷凍去骨牛胸肉,從鄭州發貨,途徑成都于2022年1月8日運送到該公司冷鏈食品倉庫,沒有進入宜賓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進行消毒和核酸檢測,該批進口冷鏈食品也未向縣市場監管局報備。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設立宜賓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的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其作出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該公司負責人劉某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案例三:某洗滌用品經營部違法生產、銷售洗滌用品案

  敘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位于宜賓市敘州區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在租賃廠房從事“某春蘭”洗潔精生產銷售,違法經營額為4.5萬元,獲利為1.2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洗潔精411桶;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無證無照從事化肥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經敘州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宋某在未辦理任何生產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從樂山購進大量無標簽的化肥,自行購買包裝袋加工成“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生產的尿素鉀、硫酸鉀型復合肥料等化肥產品后,進行銷售。執法人員現場查封整個加工經營場所,包括化肥 130 余噸、523 個空包裝袋、2 套打包封袋機等,涉案貨值金額約 209900 元。經過對倉庫內的2種化肥進行抽樣委托檢驗,檢驗結論均為:該樣品“有效磷、鉀、總養分”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標準要求。

  當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五:某液化氣企業充裝超期、報廢、非自有產權氣瓶

  江安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倉庫有已充裝的超檢驗有效期氣瓶7只,已充裝的報廢氣瓶2只,已充裝的瓶身有鋼印川Q19的非自有產權氣瓶2只。經調查,當事人倉庫內的所有氣瓶均為該充裝站充裝。

  該充裝站充裝超期、報廢、非自有產權氣瓶違法事實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30000元。

  案例六:某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

  經筠連縣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在知曉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規定,且在學校是封閉管控的情況下,采取將雞尾酒綁在竹竿上從校外遞給了校內的學生,學生將購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未成年學生銷售共計13瓶。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39元;(三)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某眼鏡企業涉嫌虛構榮譽作虛假宣傳

  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時,發現店內貨架頂部都擺放有多塊榮譽牌,當事人不能提供《2021 年“3·15”質量誠信重點推薦優秀單位》等4塊榮譽牌相關證明材料。

  經查,當事人總共從“某股份”處以每塊500元的價格取得了上述4塊榮譽牌,在評選上述榮譽牌的過程中,“某股份”均未到過當事人經營現場,也未與當事人見過面。上述4塊榮譽牌被當事人放置在經營場所內的顯著位置,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損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八:經營非藥品冒充藥品

  經珙縣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陳某為謀取高額利潤,于2020年3月開始先后在以每小盒3-5元不等的價格低價購進5000元的性保健品在珙縣珙泉鎮、底洞鎮一帶以10元一小盒、15元兩小盒、20元三小盒的價格進行零售,截止被查獲時,累計銷售7500元左右。上述“中華牛鞭”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癥或者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但無藥品包裝要求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且無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能夠有效查詢到的批準文號。

  當事人行為已涉嫌構成妨礙藥品管理罪,已移送珙縣公安局。

  案例九:某酒業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珙縣市場監管局調查,當事人在酒類交易微信群聯系上宜賓何某,于2021年9月底,從宜賓何某處分別以160元/件的價格和350元/件的價格購進“內供專用酒”和“五糧原漿”酒各100件,并分別以230元/件和420元/件的價格,售給新疆阿圖什市的李某。2021年10月初,又以同樣價格從上述宜賓何某處又購進了4件“內供專用酒”放于店內。珙縣市場監管局將店內4件酒進行查扣,并確認發往新疆阿圖什市李某處的200件酒水也在當地被全部查扣,未流入市場。其經營的“內供專用酒”和“五糧原漿”不是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或許可生產,貨值金額共計65920元,違法所得共計14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依法作出1。沒收扣押的4件“內供專用酒”;2。沒收違法所得14000元;3。處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9888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