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日益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在過去一年中最高法出臺了網絡消費司法解釋,讓網上購物買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將到來之際,成都互聯網法庭陸續發布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涉互聯網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四川在線小銘切瓜欄目選取了網購“限時促銷價”行為、網購電子產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隨著線上教育的普及,越來越多的網友喜歡在網上報名參加各種培訓班培訓技能。但是,在報名的時候,有消費者發現雖然不少平臺的用戶界面提供了用戶協議,可是卻未提供協議內容查看方式。按照平臺的規則,消費者不點擊同意就無法進入學習頁面。大家有時為了盡快進入學習,就直接點擊了同意。
網絡經營者這樣不讓看合同內容就強制消費者點擊同意的做法是否違法?為此,3月15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副院長猶建川,一起結合典型案例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原告鄧某與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溝通后訂購 了“《法考刷題沖刺班》主客一體” 的培訓產品,共繳費2998元。
根據該公司提供給鄧某的學習計劃,應該連續4天晚上的19:00-21:30有名師直播課程。
鄧某在使用中發現用戶界面顯示“恭喜你獲得新課程,激活協議即可開始學習”并附有“激活協議”點擊按鈕,可是未提供協議內容查看方式。鄧某因不知道協議內容就沒有點擊激活協議。按照相關的程序設置,鄧某沒有點擊激活協議,也就沒有開通課程服務進入課程學習。
不知道協議內容,又沒有上成課。鄧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達成的培訓服務合同,并要求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培訓費2998元,并賠償損失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已通過自己的行為構成事實上的培訓合同關系,原告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應按其產品內容向原告提供包括直播課程在內的培訓服務。
被告公司未在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前明確告知合同條款,反而通過程序設置,要求原告在未知悉合同條款內容的情況下同意簽署被告方擬定的格式合同后才可進入課程學習,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賠償原告損失。
至于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與原告溝通中提出的可以用錄像代替的方案,原告已明確表示,其需要的學員可以向老師提問互動環節。被告主張可用錄播課程替代不影響原告合同目的實現 的抗辯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解除原告鄧某與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培訓合同;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鄧某返還培訓費2998元,賠償損失5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消費者通過嗨學網平臺訂購培訓服務產品時告知合同全部條款,反而在消費者付款后,通過程序設置的技術手段,在未告知消費者合同內容的情況下,要求消費者先行確認合同,才能開通課程服務,限制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在網絡消費中,網絡經營者利用其技術優勢,難免會通過程序設置等技術手段,誘導或迫使消費者在對格式條款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立不公平的合同。此種情形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通過司法進行規制。本案中,法院除判決經營者全額退還費用外,還須賠償消費者損失,以此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不得濫用其技術優勢,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