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劉任)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樂山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綠心路女子夜跑遇害案”罪犯李健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0年,樂山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李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李健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省高院復核裁定,同意原判,并報請最高法核準。最高法經復核認為,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李健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樂山中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李健會見了近親屬,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案件回顧

  2017年12月14日,樂山女子王某某從自己家中外出,到附近的嘉州綠心公園散步未歸。12月22日,警方通知家屬表示,王某某已遇害,遺體已經找到,犯罪嫌疑人李健已被抓獲。

  2019年4月22日,樂山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健因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5000元。

  2020年3月18日,省高院復核后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將該案發回樂山中院重新審判。2020年3月26日,樂山中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組織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2020年9月25日,樂山中院對此案重新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