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何俐輝)近日,營山縣法院對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肖某拒不支付45萬余元勞動報酬,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間,肖某實際控制的一公司因經營不善,陸續拖欠包括李某等在內的32名裝修工人勞動報酬共計450641.5元,裝修工人多次向肖某討要勞動報酬,但肖某均以公司無錢為由推脫。為躲避討債,肖某離開公司經營地址,并更換電話號碼、設置來電攔截等,先后藏匿于山西、廣東、廣西等地。裝修工人因聯系不上肖某,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該部門向該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限期改正期滿,肖某仍未支付勞動報酬。該部門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肖某作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拖欠30余名工人勞動報酬超過45萬元,數額較大,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