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續航里程僅為商家承諾的一半,商家不承認是質量問題不予退貨,男子一氣之下以電動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將商家告上法院。16日,記者從彭州市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經審理后,該院依法判決商家退還消費者貨款2580元。

  案件回顧
  
  續航能力不夠商家卻稱“因為你太胖”

  2020年5月7日,男子朱某在成都某鋰電車行處看中了一輛單價為2580元的某牌電動自行車,店主文某承諾該車能夠續航80公里。朱某以舊車折抵價款300元后,現金支付2280元購得此車。然而在使用過程中,朱某發現該車的續航行駛里程只能達到48公里,與文某承諾的80公里相去甚遠,便至車行要求檢測,后文某承認車輛電池有問題,為朱某陸續更換了電池、電動車控制器、電機等,但車輛續航能力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朱某遂要求退車,文某卻表示“車子沒有質量問題,續航能力不夠是因為你太胖了”。氣不過的朱某便向相關部門舉報,卻發現文某并無相關經營資格,屬于違法經營,遂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彭州市法院經審理后查明,一方面文某無相關經營資質,所出售電動自行車未取得國家3C認證,不符合最新國標規定,另一方面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載明的生產廠家、蓋章的生產廠家與使用說明書上的生產廠家及電池配送廠家系四家不同的企業,車輛產出源頭復雜,質量存在明顯缺陷。根據《產品質量法》及《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該院認定該車輛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技術要求,具有產品缺陷,無法正常上路行駛,屬于禁止銷售的范圍,造成朱某購買產品的貨款損失,對于朱某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三倍賠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該案的焦點在于商家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案涉產品雖然實際續航里程數與商家承諾的續航里程數不一致,但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還需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欺詐的規定、相關民法原理以及案件事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文某在銷售案涉電動自行車時承諾的續航里程數符合大多數普通電動自行車的正常里程數,并未以夸大續航能力為賣點誘導朱某購買該款電動車。現實中朱某使用情況未能達到承諾的里程數,屬于產品質量問題,文某承諾續航里程數的行為并非虛假的意思表示,主觀上也沒有隱瞞的故意,并不構成欺詐行為。故朱某要求文某三倍賠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該院不予采納。

  法官提醒

  電動自行車的續航里程受承載重量、電池壽命等多種因素影響,本案中,朱某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的續航里程竟只有商家承諾的一半,明顯不符合常理。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類似商品時務必核驗商家資質,并認真檢查商品的相關合格證書,勿因“低價套路”落入三無商家的消費陷阱,并將自身人身安全置于危險境地。在察覺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時,也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采取退換、舉報、訴訟等,堅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彭法宣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