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4.20”涉失火燒山案件。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4.20”涉失火燒山案件。

  楊洲芳  四川在線記者何勤華

  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當天,涼山彝族自治州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4.20”涉失火燒山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無視防滅火條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險期違規攜帶打火機并避開防火卡點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煙后,將煙頭隨手丟棄,最終未熄滅的煙頭引燃雜草林木造成大面積山林被燒毀。冕寧縣人民法院結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為、情節及造成的嚴重后果,綜合其認罪認罰等相關情節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涼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明確規定,每年1至6月為全州森林防火期。冕寧縣人民政府也于2021年1月1日向社會發布禁火令,嚴禁林區內一切野外違規用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入山,凡進入禁火區的人員必須自覺接受防火檢查站和臨時卡點的檢查。

  當前又值涼山州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冕寧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通過對該案的公開宣判,以案示警,以案說法,在嚴厲懲治犯罪、彰顯司法權威的同時,向公眾傳遞環保理念和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公眾形成保護環境、愛護環境的責任意識,推動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