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賣家發錯貨釀事故,買方是否承擔責任?
針對此次“網購烏龍”導致的魚塘大量魚死亡事件,紅星新聞記者也采訪了多位律師,針對責任劃分及賠償問題進行了分析解讀。
1。賣家應賠償,買方未驗貨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責任劃分可協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此次糾紛應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依據我國民法典中“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賣家將魚塘殺蟲劑錯發為“殺魚藥”,存在明顯過錯。同時,魚塘大面積死魚與使用了賣家發錯的“殺魚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熊先生的相關損失應由賣家進行賠償。另外,熊先生作為魚塘養殖戶,家人使用殺蟲劑之前不進行任何查驗,存在一定過錯,也應對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本案中,熊先生作為消費者,網購的是魚塘殺蟲劑,商家卻把“殺魚藥”當成殺蟲劑發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賣家提供的商品直接造成買家的材產能損失,應該予以民事賠償。至于責任大小,最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院根據過錯程度予以認定。
2。屬消費行為,賣家供錯貨負完全責任,查證產品非消費者義務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公益律師馮駿則認為,在本次事件中,熊先生購買殺蟲劑用于農業生產是屬于農民直接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該行為屬于消費行為。熊先生已明確需要的是殺蟲劑,而不是“殺魚藥”,而經營者把產品供應錯誤,系經營者的完全責任。
馮駿說,從消費者的法定義務方面考慮,法律并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火眼金睛”的義務,所謂查證產品的品質、使用范圍等要求,則不是消費者的義務。簡單來說,消費者非專業人士,沒有資格和能力來甄別相關產品。但是,基于法律以及合同上并沒有專門要求消費者必須要進行殺蟲劑以及“殺魚藥”的相關甄別,所以產品外包裝上的相關“殺魚藥”的標識,不可能引起消費者的足夠重視。因此,所有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
馮駿補充說,經營者可能會覺得很“冤”,但從該事件中可以反映出經營方的管理混亂、責任心不夠。如果經營者確實無法避免殺蟲劑和“殺魚藥”的混淆,而要求消費者幫助經營者予以甄別,則經營者應當專門訂立合同,在合同條款中以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承擔約定后的義務,進行相關甄別。同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經營者還應當支付請消費者進行甄別的對價。否則,消費者是沒有義務幫助經營者進行甄別的。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