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四川自貢橋頭鎮村民熊先生忙得不可開交,每天既要早起打撈魚塘里漂浮的大量死魚,還要想辦法盡可能降低魚兒的死亡率,同時還要為下一步如何盡快恢復生產做計劃……

  3月初,在浙江務工的熊先生網購殺蟲劑寄回老家,讓父母給家里經營的近50畝魚塘噴灑殺蟲,不料賣家發錯貨,誤將“殺魚藥”當成殺蟲劑寄出。而熊先生父母收到貨后直接使用,造成上萬斤成魚相繼死亡,經濟損失二三十萬元。現年70歲的熊先生父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我又不識字,眼睛也不好……”

魚塘中漂浮著大量死魚 袁偉 攝影魚塘中漂浮著大量死魚 袁偉 攝影

  那么,造成如此大的損失,責任到底該誰承擔?有律師認為,此糾紛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賣家將殺蟲劑錯發為“殺魚藥”,存在明顯過錯,且魚塘大面積死魚與使用賣家發錯的“殺魚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賣家應予以賠償。同時,熊先生家人未進行查驗,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但也有律師表示,經營者將產品供應錯誤,系經營者的完全責任。從消費者法定義務方面考慮,法律并沒規定消費者有“火眼金睛”的義務,所謂查證產品的品質、使用范圍等要求,不是消費者的義務,所有的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