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答應退款卻一直拖延?會員卡只剩10元不能用?新手機變二手機退款要扣“包裝費”?近日,省消委開展了第14期“月月315”律師答疑活動,其間收到許多網友提問,四川秉鑒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兵、四川擴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龔捷為廣大網友答疑解惑。
問題1
在健身房預存了3000元但未開卡,也未簽合同,幾個月后要求健身房退款,卻被告知已經自動開卡不能退,該怎么辦?
律師答疑首先,健身房開卡時簽訂的協議系單用途預付卡協議,《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
據此,消費者支付的預存款性質屬于預付款而非定金,是預先支付的合同款,僅表明有簽訂健身服務合同的意向而非擔保健身服務合同的履行。因消費者與健身房未簽訂任何合同,且未實際享受健身房提供的服務,同時健身房也未征得消費者的同意擅自開卡,可以初步認定消費者與健身房尚未形成健身服務合同關系。
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以及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規定,若消費者沒有接受該健身房服務并與其簽訂健身服務合同的意愿,健身房擅自開卡違反了前述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則,消費者可以要求健身房退還預收的費用。
問題2
網購的全新蘋果手機收貨后發現有被使用過的痕跡,要求退貨退款,但商家以包裝破損為由要求扣500元,商家行為是否違規?
律師答疑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該手機網絡銷售商家稱退貨需扣除500元屬于拒絕退貨的違規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22年3月15日生效)第三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網絡平臺購買手機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商家不能因手機已拆封而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
問題3
會員卡只剩10元時無法使用,購買了11元的東西還要再充值100元才能用,這算不算強制消費?
律師答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經營者對于最低充值額的設定占用了消費者的多余資金,且對于不足以完成消費的余額進行限制性消費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故該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利,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商家在消費者充值時,應該允許自由充值和消費。
問題4
健身房答應退款卻一直拖延,不能給出明確的退款時間。法律法規對于退款時間有約束嗎?
律師答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健身房答應退款說明雙方已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雖然法律對具體退款時間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健身房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退還費用,如健身房遲遲不履行應盡的退還義務,消費者可向消委組織進行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