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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團伙型虛假訴訟案 

  三人均被判刑并處罰金 

  鹽邊縣警方介紹,因該案雙方相互勾結,串通律師,加之時間久遠,直接證據缺失,隱蔽性極強,辦理難度大。鹽邊縣公安局抽調精干力量,在受理、立案、組織證據上嚴格把關。通過多次調查走訪、反復核查比對、根據線索追蹤深挖、收集固定證據,最終成功將這起團伙型虛假訴訟案移送起訴。

  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茍某、周某被鹽邊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2021年11月,移送起訴至檢察院。

  近日,鹽邊縣人民法院對涉案人員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茍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周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辦案現場

  警方提醒:

  虛假訴訟從法文條義上構成犯罪必須是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要件。

  在實踐中,虛假訴訟多為民事糾紛客觀存在,但在提供證據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在庭審過程中做夸大、隱瞞或虛假陳述企圖欺騙司法機關,以獲取有利于自己判決的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如果庭審中有賄買證人作證的行為,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

  如有唆使、協助當事人偽造證據,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如果是為了規避法院的執行,提起了虛假訴訟,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