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物業管理專家:

  到點未開燈不合理,如無特別約定則違法

  在小區沒有滿員入住的情況下,如果物業服務到點不開燈,是否合理?

  對此,《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起草組成員、成都三泰聯合物業管理師事務所主任伍三明表示,這一做法不合理。

  他說,已入住的業主支付物業費,應當享有相對應的物業服務。而同時,雖然一部分業主未實際入住、導致房屋空置,但這部分業主在交房后實際上已經在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了,“因此以入住率低或者房屋空置為由,降低物業服務標準,而對小區公區不及時開燈,這明顯不合理”。

  “ 更進一步說,如無特別約定,物業到點不開燈則涉嫌違法。”伍三明認為,如果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公區開燈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業主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該條款明確,物業服務人除按照約定外,還應當按照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北京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宿曉琴則表示, 如果因為沒有打開公區燈,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物業服務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提醒

  物業服務須“質價相符”:

  公區開燈能耗可計入物業費測算清單,由業主進行監督

  小區公區何時亮燈,如何亮,亮多久?

  伍三明認為,這些都可以細化為具體的物業服務質量標準,開燈能耗成本計入物業費測算清單,小區業主可對物業進行監督。

  新修訂《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施行。《條例》第六十條明確:“物業費的測算清單應當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附件”。

  伍三明表示——

  該《條例》第六十條提到的“物業費測算清單”,將可避免類似物業服務人“到點不開燈”這種不作為情況發生。住宅小區公區開燈的能耗,通常會計入到物業費的測算清單中,把物業費的測算清單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附件,將有利于業主監督物業服務是否為節約服務成本而降低服務標準,是否真正實現了“質價相符 ”。

  他同時建議,政府在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時,可以結合物業使用狀況,制定更為細化、量化的規定,“比如就公區開燈而言,可以結合本地區天氣和季節變化,規定冬季和夏季夜間開燈具體時間,讓標準真正細化成為‘標尺’。 ”

  小貼士: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如何避“坑”?

  注意這兩個問題

  類似該案例,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宿曉琴表示,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基本都是由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事先已擬定好的文本,由于其優勢地位,合同中可能存在顯失公平、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業主方責任甚至損害業主方利益的條款。因此,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是物業服務標準。不同地區對物業服務標準都有相應的規范性文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可大致判斷物業服務質量,雙方還可就相關服務事宜做出更為細致的約定。

  二是物業收費類別及標準。需要關注物業收費有哪些類別,及各自的標準,若對費用有疑問或異議,應及時要求物業公司做出合理說明。

  伍三明表示,對于物業服務人服務不到位的,可以向屬地社區街道或者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反映,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物業服務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