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四川高院披露了刷單炒好評、讓用戶跳過登錄免費看VIP視頻等10件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其中,讓用戶跳過登錄免費看VIP視頻的案件引起了網友的注意。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是“優酷網”的運營者,成都堆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堆氧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內嵌入點才人力資源信息咨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才公司)所有的網址,為用戶提供視頻搜索,使用戶在無需登陸或開通會員賬號的前提下,直接播放優酷網站中免費視頻、會員視頻、付費視頻等所有視頻節目。

  優酷公司認為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優酷公司正版視頻網站的正常運營和收入,侵害了優酷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該案的一審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優酷公司付出成本獲得影視劇在其網絡平臺予以播放的許可,再通過會員獨播視頻、免費視頻加廣告、在視頻片頭播放一定時間貼片廣告的商業模式運營其視頻網站,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通過該商業模式所獲得的合法經營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兩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共計42萬元。

  為啥這種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通過會員付費看視頻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護?3月26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來告訴你這起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識。

  為啥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在該案件中,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共同向相關公眾提供優酷視頻在線觀看和下載服務,并繞過對會員專享視頻的播放限制,且在播放中屏蔽了貼片廣告、暫停廣告,用戶無需再接受優酷公司設置的諸如會員付費等服務前提條件并做出相應的選擇。雖然在調查中沒有確定被告兩公司是否有盈利行為,但是該行為轉移了優酷公司的客戶資源。“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這樣的行為,相當于是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觸犯了前述法條,所以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記者查閱《反不正當競爭法》發現,該法第二章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

  會員付費看視頻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互聯網領域商業模式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該案中,相關涉案影片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受到侵權還可以由作者或著作權權利人來提起訴訟。但是,優酷起訴的是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通過提供會員獨播服務、充值VIP模式及收取廣告費盈利的商業模式。因此,法院在審判時并沒有單純地認為是誰能不能播放哪些片子,而是從該行為是否對充值VIP盈利的商業模式造成破壞方面進行考量。

  “最終,我們綜合從數據權利和商業模式的角度來落腳,判斷優酷向會員用戶提供會員獨播視頻,并據此向廣告商收取廣告費的商業模式應該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該案主審法官說。

  前述法官介紹,在以前的案例中,關于其他領域的商業模式遭到侵害的不正當競爭案例也存在。比如,如果某A軟件外部公司提供的服務、整體合同都是對B公司的相關服務、合同的整體模仿或者照搬,A公司就可能是涉嫌對B公司的經營模式克隆,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了。

  “具體到這個案件來說,我們認為優酷公司享有的權利應當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一種互聯網行業領域的商業經營模式。”該法官還告訴記者,而被告的不當行為對這種商業經營模式造成了破壞。因此,法院認為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后果。

  那普通用戶通過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的技術跳過登錄免費看或者下載優酷公司的VIP視頻是否涉嫌支持不正當競爭?該案主審法官介紹,一般來說,在涉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中不會直接考慮普通用戶。因為普通用戶從主體上來說,并不符合與當事商家的競爭關系和競爭利益。“普通用戶不是經營者的身份或者沒有競爭的利益存在,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