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提新車一個月,開上高速后車輛冒煙熄火,車主張女士驚魂之余將售車公司告上法院,以受到欺詐為由要求該公司“退一賠三”……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理了這起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那么,張女士為什么認為購車時受到欺詐?法院又該如何認定呢?

  案情回放
  
  新車突然熄火 車主怒告售車公司

  2020年11月,張女士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插電式混合動力轎車,單價為152080元,此外,張女士支付會員費3980元成為商家會員。商家在交付車輛時,進行了商品車PDI檢查,一并交付合格證、家用汽車三包憑證等資料。同日,張女士在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支出保險費4414.37元。

  2021年1月3日,張女士駕駛車輛行駛至京昆高速漢源段時,突然車身冒煙,發動機熄火、漏油。張女士報警后,車被拖回汽車銷售公司處封存,張女士支付拖車費460元,并與商家協商約定,商家向其提供代步車至2021年4月底。期滿后,張女士于4月30日在租車公司再次租賃一輛代步車,并支付5至8月租金13200元。

  因雙方多次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女士一怒之下將車商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車商退還購車款、保險費、會員費共計160474.37元,并支付相關利息。同時,賠償拖車費、交通費合計1460元,交通工具租金13200元。此外,張女士依照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 一賠三”,請求法院判令車商按購車價款152080元的三倍賠償,共計456240元。

  售車公司辯稱,在交付車輛前,已對案涉車輛進行嚴格的新車售前檢查,結果符合交付標準。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隱瞞事情及欺詐行為,張女士主張“退一賠三”、退還保險費、會員費等費用系法律適用不當,雙方應當依據《汽車三包規定》處理,而案涉車輛不滿足三包規定中退換條件。該公司提出,在張女士起訴前,其已經依據《汽車三包規定》提出免費更換發動機的方案,但因張女士不同意未果。

  根據司法鑒定所鑒定,案涉車輛由于發動機連桿螺栓安裝過程中緊固力矩不夠等原因,曲軸磨損、連桿斷裂、發動機機體破損,發動機已報廢,該故障屬于重大質量問題。張女士墊付鑒定費12000元。

  法院判決
  
  不支持退一賠三 原告可解除合同

  汽車銷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張女士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如享有,應當如何認定張女士的損失范圍?這些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被告主觀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本案欺詐的要件之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張女士未提供直接證據在案佐證受到欺詐。此外,案涉車輛質量問題存在于車輛發動機,非一般外觀顯而易見之常識問題,在交車前,被告已經履行出賣方的檢查義務。通常情況下,銷售商是根據車輛的合格證等文件來確認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本案中,售車公司舉示了案涉車輛合格證書,其購車渠道亦通常、規范,應當認定其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原告據此為事實依據要求被告“退 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張女士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法院認為,審查重點在于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否能實現。雙方對于案涉車輛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事實沒有爭議,但在該情形下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雙方仍存在爭議。法院認為,發動機作為汽車最重要的零部件之一,其情況直接影響買受人對于汽車的選擇。與之同時,社會大眾亦普遍認同發動機乃汽車心臟之比擬,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案涉車輛發動機已報廢,已嚴重影響原告購買新車用于正常使用的購車目的,故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張女士據此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返還會員費用系解除合同的后果,也予以支持。

  而關于張女士主張的保險費、拖車費、交通費,系因購買車輛、車輛發生故障產生的費用,該部分應當作為損失由售車公司予以賠償。而對于張女士主張2021年5月至8月期間的租車費用13200元,其租車目的在于涉案車輛損壞后滿足日常出行的需要,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損失,法院認為應當以返還的購車款、會員費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予以支持。

  售車公司提出的應根據《汽車三包規定》進行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嗎?法院認為,三包責任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簡稱三包)責任。該責任進一步明確了被告作為銷售方所應當承擔的與產品質量相關的責任,亦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確定,并不能排除原、被告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締結的買賣合同關系,故被告除了按照產品三包責任規定履行責任外,亦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解除張女士與汽車銷售公司的購車協議,判決售車公司返還購車款、會員費共計156060元,并支付相關利息。此外,判決賠償拖車費、交通費、保險費、車輛租金總計19074.37元,支付車輛鑒定費12000元。

  2021年12月,售車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成都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