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組成“七人合議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公開開庭審理張某等4名被告人生產、銷售“老油”(地溝油)案,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一審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王某合伙,在樂山市市中區鳳凰路北段經營一家名為“街沿坎”的火鍋店。二人為該店實際管理人,分別持股80%、20%,且被告人張某為該店負責人。

  火鍋店開業前,二人一同前往重慶,學習炒料技術與提煉“老油”(地溝油)技術。

  開業后,為增添食品味道和節約成本,二人利用該技術從顧客食用后的火鍋湯底中提取牛油成分,進行提煉并熬制出所謂的“老油”,再將“老油”進行配料后繼續提供給顧客食用。

  2019年,二人又將提煉“老油”技術教給火鍋店員工,即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在學成后負責為該火鍋店提煉加工“老油”,而另一被告人范某某則從已食用的火鍋湯底中掏撈牛油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煉加工完成后便運送至火鍋店大堂,由火鍋店服務員將“老油”進行配料,提供給顧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鍋店以每鍋48元的價格,向顧客銷售“牛油麻辣全鍋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濃湯”“牛油麻辣牛骨原湯”搭配的鴛鴦鍋牟取利益,每鍋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溝油”底料供顧客食用。期間,該店總計銷售5563鍋,使用約9000斤“老油”(地溝油),扣減優惠金額,實際銷售獲利19.54萬元。

 ▲使用“老油”監控截圖。 ▲使用“老油”監控截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指使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將顧客吃剩的鍋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煉“地溝油”,并加入火鍋底料中供顧客食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規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張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張某等4名被告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數量較大,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張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2年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同時,判決涉案火鍋店經營者張某、王某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且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95.45萬元;判決其余兩名涉案火鍋店員工,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圖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