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谷小酒公司
雖注冊商標,但無自有產品
一品天下公司曾與其他酒企“私了”
面對283萬余元的罰款,劉飛表示,這將可能對公司的經營帶來很大影響,甚至讓公司陷入困境。“這跟之前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轍,以投訴舉報為由索要高昂授權費,這就是碰瓷式維權。”
劉飛說,他們在調查后發現,“一品天下公司雖然注冊了‘牛氣沖天’商標,但并沒有基于‘牛氣沖天’商標開展自有產品的設計、生產與銷售業務。”同時,該公司注冊地址為數十家公司的共同注冊地址,涉及建筑公司、商務服務公司、網絡科技公司、物流公司等。
劉飛認為,“牛氣沖天”系俗語,不具有顯著性,不具有識別功能,一品天下公司的注冊行為非正當善意,不能禁止他人正當合理善意使用“牛氣沖天”字樣,而“谷小酒”已具有較高的商譽和市場知名度,因此他們公司無任何侵權或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一品天下公司名下申請過130件商標,包括“綱要、摘要、招財進寶、雄霸天下、氣吞山河、財高八斗”等,但多個商標處于無效狀態。
在互聯網上,疑似該公司宣傳稱“如需購買、轉讓、實施、許可或投資商標或類似商標品牌,可聯系一品天下公司”。從公開信息來看,已有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安寧酒廠、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一品天下公司搶注其在先品牌而對商標提起的無效或異議申請。
4、一品天下公司
“與大廠基本合作過”
只是要求授權費 “沒辦法才去維權”
在記者獲悉的兩份一品天下公司分別與四川、山東酒企簽訂的《商標授權使用協議》《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兩家酒企分別以2萬元、8千元的價格獲得“牛氣沖天”商標的授權使用。據其中一企業相關人員介紹,當初他們公司生產了一款名為“牛氣沖天”的牛年限量紀念版白酒,一品天下公司也去投訴了他們,“后來給錢私了了。”
對于上述協議,一品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馮飛表示確認,但記者問具體情況時,其表示“沒有這回事”,讓記者聯系公司法務。但記者打通馮飛給出的法務電話,對方表示“打錯了”,之后記者給馮飛發短信未獲回應。
記者隨后從相關法律人士處了解到,自有商標是可以授權他人使用的。
而對于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馮飛表示,他目前并不知曉武侯區市場監管局所作的處罰決定,“我們一毛錢都拿不到,對我們一點好處也沒有。”
馮飛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公司是做酒水開發的,“就是所謂的貼牌,我注冊了這個品牌,我可以在任何酒廠出我的產品,或者授權他們出我的產品。”他稱他們“與大廠基本都合作過”。
說起投訴“谷小酒”這件事,馮飛回憶,當時他們是在電商平臺看到“谷小酒·牛氣沖天”在做預售,并且通過羅永浩直播帶貨進行宣傳,“我知道的時候,已經賣了很多了。”因此,去年3月,他們向谷小酒發了律師函,4月趁著來成都參加糖酒會的機會進行了舉報。
對于羅永浩直播帶貨谷小酒的說法,谷小酒公司亦向記者確認屬實。
馮飛告訴記者,他曾找谷小酒公司協商過,“但他們不同意”。他認為,50萬授權費也不是敲詐勒索,“理論上,我們才是受害者,我們有商標證,是他們侵我們的權,我沒辦法才去當地維權。”
他說:“我們2016年就注冊了商標,他們花一分鐘就可以查到。他們投資兩百多萬(的項目),不花一分鐘去查(有沒有被注冊)嗎?”
對于公司名下申請了100多個商標,馮飛表示,他們2008年成立公司到現在,申請這么多商標并不多,“你看看谷小酒申請了多少?”
記者通過天眼查了解到,谷小酒公司名下并無商標信息,而其大股東成都米小酒酒業有限公司名下有商標信息600條。
5。“牛氣沖天”是否可注冊為商標
法律對商標注冊有限制性規定
“牛氣沖天”是否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國家商標局咨詢熱線,工作人員表示,是否可以注冊“只能等你提交上來后審核”。
而據此前某市場監管局負責商標注冊的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法律對商標注冊只有限制性規定,沒有允許性規定,“商標法只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而法無禁止即可為,即沒有規定不能注冊的,就都可以注冊。”因此,“牛氣沖天”是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
而對于商標的保護范圍,上述咨詢熱線工作人員表示,“商標類別下面有具體的商品,這就是它的保護范圍。”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發現,早在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因“納福迎祥”是否可以被申請為商標,打過官司。
當年,評審委員會對五糧液公司提出的“納福迎祥”商標申請予以駁回,五糧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對商標申請作出決定,評審委員會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為:申請商標標志“納福迎祥”屬于常用祝頌用語,使用在“白酒、燒酒、烈酒(飲料)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本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是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某一標志是否能夠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在于其是否具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如果一個標志不會被相關公眾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則該標志原則上不具有顯著特征,不能作為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