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0日,42歲的寧夏人擺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拉載30多噸碳化鈣(電石)從寧夏運往四川宜賓市,當行駛至劍門關服務區時,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民警檢查時,發現擺某不具有運輸危化品的資格,其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也無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資質,未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等。經鑒定,碳化鈣屬于危險化學品。
2月14日,擺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審。3月30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擺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月10日17時許,擺某所駕駛的車輛在經過G5京昆高速公路(廣綿向)劍門關服務區時,被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民警查獲,民警發現其所運輸貨物疑似為碳化鈣(電石)。經查,擺某不具有運輸危化品的資格,其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也無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資質,未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且在高速公路運輸過程中未配備危險品押運人員和未懸掛危險化學品警示標志的情況下,準備將32.32噸碳化鈣(電石)由寧夏石嘴山市運往宜賓市。后經四川省化工質量安全檢測研究所出具的危險特性鑒別報告鑒定結論為碳化鈣,屬于危險化學品。
2月14日,擺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審。3月22日,利州區人民檢察院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后,于3月30日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擺某不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資格,其所駕駛車輛無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資質,未辦理危化品運輸許可證,且在高速公路運輸過程中未配備危化品押運人員和未懸掛危險化學品警示標志,均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擺某運輸危化物品距離上千公里,裝載碳化鈣(電石)車輛用篷布遮蓋,如果遇水后將產生化學反應,即產生乙炔和氫氧化鈣,并產生大量熱量,同時該車查獲時又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該行為具有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潛在性,故對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依照相關規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擺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接到判決后,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盧川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