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網購平臺店鋪售賣狐貍
賣家稱售賣的寵物不是保護動物
4月1日,記者登錄何某購買狐貍的網絡平臺,發現售賣狐貍做寵物的商家并不少。記者隨機聯系上一家網店,該店標明的寵物除了有狐貍,還有各種貂的幼仔。隨后商家讓記者添加一個微信號,記者詢問這些動物是否為野生動物時,該店工作人員表示是人工養殖的,不是野生動物。該微信號朋友圈顯示,除了白化狐,還有雪貂、松鼠等售賣。
記者在另外一個商家問及白化赤狐時,該商家的寵物狐貍繁育技術員回復記者,赤狐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和白化與否并無太大關系,正規商家是不會售賣野生動物的。該商家告訴記者,在網絡上購買寵物時,要與商家視頻通話查看實景養殖場地,同時要求商家提供正規養殖營業執照、檢疫證明、寵物證書等,確保寵物合法來源。此外,商家需要提供引種證明、敲蓋公司公章,以防商家跑路,無法提供貨源證明。
針對男子750元購買白化赤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事,該技術員表示750元根本不可能在正規商家買到赤狐,首先,赤狐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售賣是犯法的,且一只普通銀狐的價格都在1000元左右,所以該男子購買的狐貍可能來路不明。
“有可能賣家是散戶,是一個中間販子,出示不了任何的國家證明和販賣權限。所有來路不明的寵物售賣都是違法違規的。”該商家技術員稱。
法律程序正確
犯罪情節的認定不以行為人是否明知為前提
針對該事件,封面新聞記者聯系到瀘州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委員、律師馮駿,他表示行為人有可能真實存在不知情的情形,其不知道所購買的狐貍,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我國《刑法》并不以行為人是否知曉,或者其內心確認作為前提條件來確認其是否構成犯罪。因此,行為人只要在客觀上確有買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事實,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審判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在法律程序上都是正確的。
只是行為人如確為初犯,且在被擋獲后,能夠積極配合公檢法機關辦案,有悔罪表現的,特別是能夠積極指證上流賣家的,則在法律上可以考慮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但無論如何,這些情節的認定都不以行為人是否明知為前提條件。
馮駿同時表示,廣大市民如果的確喜歡小動物,也的確需要在網上郵購的,一定要分辨賣家的相關經營資質,必要時,有權要求賣家出示相關的經營許可證、畜牧銷售許可證等。而且,廣大市民也應當有相關的查詢意識,應查詢自己欲購入的小動物是否是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保護動物、"三有"動物等。如發現網店經營小動物進行銷售卻沒有相關證照的,應當堅決予以舉報,要求林業公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網店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