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是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警示日,記者從省公安廳了解到,每年3至4月,隨著氣溫升高,清明祭祀、野外踏青、農事用火等野外用火行為增多。我省公安嚴陣以待,深入推進“火案攻堅2022”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森林草原領域失火、放火犯罪,偵破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懾了不法分子,堅決防范遏制住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同時,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防火意識和法治意識。
重大責任事故罪典型案例
●廣安市前鋒區劉某、蘇某、文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3月15日,廣安市前鋒區國有林場在組織焚燒松材線蟲疫木作業中,林場職工劉某、蘇某、文某違反疫木焚燒安全管理和禁止野外用火相關規定,聘請村民自行焚燒,后因現場起風從而引發森林火災,并造成嚴重后果。目前,劉某、蘇某、文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典型案例
●冕寧縣宏模鎮山河村村民孫某放火案
3月21日,涼山州冕寧縣宏模鎮山河村8組村民孫某酒后覺得自己生活困頓難以為繼,無理要求未得到滿足,便產生了放火泄憤的想法,遂借著酒意,于當日14時05分左右點燃路邊雜草,火勢隨大風快速蔓延并引發森林火災。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孫某因涉嫌構成放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西昌市大興鄉新民村村民仁某放火案
2月14日,西昌市大興鄉新民村一村民仁某因家庭糾紛為發泄心中不滿,在西昌市川興鎮海豐村小花山路邊故意點燃路邊雜草,致使發生森林火災。目前,犯罪嫌疑人仁某涉嫌構成放火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典型案例
●石棉縣安順場鎮向某等四人失火案
3月18日,某公司負責人向某組織黃某、黃福某、張某在石棉縣安順場鎮拆除廣告牌時,因操作不當,電焊機切割過程中掉落的焊渣引燃地面雜草,從而引發森林火災。目前,向某等四人因涉嫌構成失火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冕寧縣大橋鎮店子村村民阿某等三人失火案
3月11日晚,冕寧縣大橋鎮店子村村民阿某伙同同村村民毛某哈、毛某姑攜帶獵狗到村子附近的黃保山打獵,其間,三人多次在林間吸煙并將未熄滅煙頭亂扔,從而引發了森林火災。目前,阿某、毛某哈、毛某姑因涉嫌構成失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過失犯前款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醒
1月1日至5月31日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在此期間,嚴禁在防火區內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活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對于一切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區內的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情節嚴重并造成森林火災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全媒體記者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