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仍然嚴峻復雜,必須時刻繃緊疫情防控弦。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來川和返川人員,未主動向社區報備,隱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將可能承擔什么責任?四川在線記者采訪了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律師曾文忠,對此進行解讀。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2日,王某某從泉州返回福州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居住鄉鎮、社區報告行程,3月13日,其妻子蘇某某在孩子所在學校排查師生共同居住者涉疫區域旅居史時,謊報王某某行程。夫妻二人的行為對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響,公安部門已介入調查。

  律師釋法

  曾文忠告訴四川在線記者,隱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情節嚴重者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曾文忠表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評析

  曾文忠提醒,疫情期間,每個公民都應執行政府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絕執行政府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隱瞞活動軌跡、中高風險旅居史或者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若在發現自身有疫情傳播的重大風險時,放任疫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可能會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