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鳥防自家糧食被吃 為啥犯了法?
經檢察長釋法說理,村民同意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感謝檢察機關對我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也感謝檢察長的釋法說理,我將引以為戒,保證今后再也不非法捕鳥了。”近日,在收到營山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時,被不起訴人寧某真誠悔悟道。
2021年3月,營山縣某鄉鎮村民寧某為防止鳥類偷食自家糧食,便在自家院內使用粘網非法獵捕了2只金翅雀和彩鷸。經鑒定,涉案的野生鳥均為國家保護中有益的、有經濟和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使用的粘網被認定為禁獵工具。后公安機關以寧某涉嫌非法狩獵罪移送至營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野鳥要偷吃莊稼,我肯定要架網捕它啊!”“我沒錯,憑什么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寧某的極度不配合讓該案承辦檢察官蔣文虎十分苦惱,案件一時間陷入僵局。蔣文虎思慮后將情況如實向該院檢察長蒙洪平進行了匯報。
今年3月22日,蒙洪平在該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接待了當事人寧某。面對情緒激動的寧某,蒙洪平決定換位思考、以情暖心,先做寧某的思想工作。“你今年多少歲了?身體怎么樣?家里種了多少莊稼?養了幾頭豬?”蒙洪平親切的話語,使寧某逐漸放下了心中的戒備。見寧某情緒不再抵觸,蒙洪平開始向其釋法說理,耐心解釋其張網捕鳥的行為是在全年禁獵期內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涉嫌刑事犯罪。寧某最終被蒙洪平的真誠、專業打動,表示愿意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并認罪認罰。同時還表示回去后愿意擔當法治宣傳志愿者,動員村民們一起保護野生動物,守護綠水青山。
營山縣檢察院認為,寧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寧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從輕處罰情節、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小,該院依法對其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王思卉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