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4月2日,記者從四川高院獲悉,近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人民法院成功執結瀘定縣某行政單位因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而承擔30萬元罰款的案件。據悉,該案系甘孜州首例行政單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而被司法懲戒的案件。
行政單位為啥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行政單位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有啥后果?
2016年,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定市支行與甘孜州紅雪山綠色燃氣有限公司(注冊地在甘孜州瀘定縣)的借款糾紛一案訴訟過程中,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定市支行向康定法院申請保全了甘孜州紅雪山綠色燃氣有限公司在瀘定縣某行政單位的建設款300余萬元。
在案件的后續執行程序中,康定法院依法向瀘定縣某行政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該行政單位將前述300余萬元用于歸還甘孜州紅雪山綠色燃氣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定市支行的債務。
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康定法院發現瀘定縣某行政單位已經擅自把建設款支付給了甘孜州紅雪山綠色燃氣有限公司。
對于前述瀘定縣某行政單位沒有按照保全裁定凍結相關款項的行為,康定法院向該單位發出了責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項的通知書,但是該單位未能在限期內追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明確表示無法追回。
鑒于該單位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更是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2020年康定法院經合議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作出了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
罰款決定作出后,康定法院向前述瀘定縣某行政單位發出了催繳罰款通知書。但該單位以需向上級匯報情況等理由未交納罰款。“在2022年1月份,我們把這個案件轉入了強制執行程序。”康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范暉告訴記者,隨后,康定法院依法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在案件強制執行過程中,考慮到被執行人是行政單位的特殊性,在確保不影響被執行人瀘定縣某行政單位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我們采取了必要的強制措施。”范暉說,甘孜州、康定市兩級法院反復研究制定了相關的執行方案,再次告知該行政單位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后果;并及時向瀘定縣委、縣政府通報案件相關情況,啟動涉黨政案件執行溝通協調機制。
最后,被執行人瀘定縣某行政單位于規定期限內主動交納了全部罰款。至此,該起案件得以成功執結。
法官提醒,破解執行難 ,不能靠法院“單打獨斗”,還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協助、配合。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履行法院要求的協助義務,如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配合執行,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懲戒。給案件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