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銷售過期食品盲盒 懲罰性賠償敲警鐘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7日,消費者蔡女士向樂山市井研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稱其孩子在文具店購買了“盲袋”,通過外包裝無法獲知產品內容和信息,拆開后發現是棒棒糖、巧克力豆等預包裝食品且均過期,要求文具店退貨并賠償損失,但雙方協商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消委工作人員在文具店現場發現十幾個裝有過期食品的“盲袋”。經詢問,這批“盲袋”是從成都某批發商處購進,因外包裝無標識、不透明,無法得知內部食品信息且未進行進貨查驗。該行為屬于怠于履行法定查驗義務,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之規定,經調解,文具店同意向消費者賠償1000元并表示歉意。同時,井研縣消委已將案件線索移交當地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案例評析]
在萬物皆可“盲”的時代,盲袋、盲盒等產品不是法外之地。雖然盲盒類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費者無法提前知曉內部商品信息,但不代表消費者要為這種隱蔽性買單。盲盒經營者應履行法定義務,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外包裝要標明商品類型和關鍵信息,須符合產品質量或食品安全要求,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權等合法權益。
案例三:直播間虛假宣傳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7日,消費者張女士在某電商平臺直播間看見商家宣稱衣服材質是真絲面料并且假一賠九,于是花費289元購買了一件。3月14日,張女士收到衣服后發現,吊牌標注面料為“100%人絲”,多次與電商平臺及商家協商無果,遂向成都高新區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商家提供的質檢報告顯示衣服為合格產品,但未標明面料是真絲。商家行為屬于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之規定,成都高新區消費者協會組織消費者、電商平臺、商家進行三方調解,最終達成和解意見:商家向消費者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共計1156元。
[案例評析]
根據《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此案中,衣服標簽信息明確標明面料為人絲,商家卻宣稱是真絲面料,故意誤導消費者,消費欺詐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商家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四:網店宣傳截圖留證 發生爭議有效維權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4日,消費者劉先生向四川省消委投訴稱,其于2021年1月26日在某旗艦店購買了一款價格700元的鍵盤,該店承諾“以換代修(不限次數)”,但實際發生無法正常使用問題時提出“以換代修”被拒,多次與商家協商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無法提供商家“以換代修(不限次數)”相關宣傳截圖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商家承諾,無法認定商家行為屬于不履行承諾。但消費者所購鍵盤出現無法正常使用問題,商家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商家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并補償50元消費券,承諾完善服務。
[案例評析]
網絡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應對商家宣傳和承諾內容進行截圖留證,以便發生糾紛有效維權。本案中,雖然消費者無法舉證證明商家承諾的“以換代修”服務,但不能免除商家的售后服務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之規定,經營者應履行售后服務。
紅星新聞記者 李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