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共享出行分擔成本

  未改變車輛性質,保險公司應理賠

  為此,唐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6260元。法院審理后還查明,2020年12月29日在“哈羅出行”平臺上注冊“順風車”后,唐先生在280天內累計接單17次,出行次數8次。

  那么,注冊順風車后從事順風車業務,是否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顯著增加車輛危險呢?法院認為,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網約車屬經營行為,順風車則屬共享出行方式。雖然也存在收費和服務,但順風車主要用途是自用,為出行線路相同的人提供方便,本質上是一種順便行為,收取費用主要在于分攤成本。

  此外,順風車在車輛自用出行的基礎上順便搭乘出行線路相同的人,與搭乘人分攤出行成本,并未明顯增加私家車行駛過程中的事故風險,也不屬于營運行為,沒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法院同時認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部分注冊順風車車主不以自用為目的、收取費用超過出行成本,或者不順路等具有盈利性的情形,此時順風車的自用性質已發生改變,應當區別對待。

  本案中,法院推斷唐先生從隆昌前往雅安接妻子為事實,并認為唐先生的行車路線在合理范圍內,收取乘客的189.6元費用明顯低于單程約300元的成本,280天內累計接單17次、出行次數8次的出行頻率較低。因此,唐先生通過順風車平臺進行搭乘行為應屬于相同線路之便分擔成本,屬典型的共享出行的順風車運行模式,是不以盈利為目的,沒有明顯增加車輛風險,也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而保險公司以唐先生“從事非法營運”,增加了車輛運行風險為由拒賠,并未提交證據證實,也與法院查證的事實不符,因此,保險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屬違約行為。

  據此,2022年2月17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承保保險公司支付唐先生保險賠償金26260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