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茉莉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四川榮縣居民林英(化名,女,50歲,榮縣旭陽鎮人)在經營婚紗影樓的同時,客串中醫。從2019年起開始自制“祖傳秘方中藥丸”,并附以“使用說明書”,通過網絡銷售到全國各地,總銷售額達30萬元。

查獲部分準備郵寄的中藥丸查獲部分準備郵寄的中藥丸

  3月18日,榮縣公安局森警大隊接到有人出售假藥的舉報線索,民警迅速聯合縣市場監管部門,對老城區林英經營的“某婚紗影樓”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200余袋“祖傳秘方中藥丸”和“使用說明書”若干,部分“中藥丸”已打包準備郵寄到消費者手中。

  經查,林英從2019年6月開始銷售一種堪稱能治療頸椎病、類風濕、肩周炎、痛風、腰椎間盤突發等病癥的祖傳秘方中藥丸。為便于購買人聯系自己和宣傳藥丸的療效,林英自己整理說明書,制作小卡片,注明主治病癥、服用方式、身體反應、注意事項、禁忌事項及自己的聯系方式等內容。兩年多以來,林英通過微信出售的方式,將該藥丸郵寄到江西、湖北、廣東、浙江、重慶等地消費者手中,銷售總額達30萬元。

  目前,林英因妨害藥品管理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同月,榮縣森警大隊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對成人保健品地攤市場進行清理時,在老南門橋頭查獲郭某某、黃某某、楊某某無牌無證擺攤銷售“補腎丸”“壯陽藥”等。出售的藥品均無合法來源和手續,后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假藥。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三起案件正在偵辦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