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海的殘疾證。▲鄭某海的殘疾證。
▲鄭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視力模糊。▲鄭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視力模糊。

  除了炸傷叔叔,火燒村支書家偏房,法院還查明,2018年8月,鄭某在資陽購買了一輛無合法手續(xù)的面包車,車架號、發(fā)動機號均已打磨,經(jīng)查系2016年4月3日在內江市資中縣馬鞍鎮(zhèn)被盜的車輛。后經(jīng)認定,該面包車在價格鑒定基準日價格為7745元。

  2020年12月21日,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鄭某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和1年。加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00元。目前,鄭某已在監(jiān)獄服刑。

  談及侄兒被判13年,鄭某海認為是罪有應得。“他把我炸傷,我傷成這樣,也無法出去打工,他得賠。”為此,鄭某海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向侄兒索賠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86.9萬余元。

  法院:

  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

  不屬刑附民訴訟賠償范圍

  就鄭某海的索賠訴訟,雁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利用爆炸裝置炸傷鄭某海,依法應當對鄭某海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案的民事訴訟是以刑事訴訟和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為侵權事實前提,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范圍應限定在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范圍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據(jù)此,法院認為,該案民事賠償范圍為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物質損失。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或財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實際或必然遭受的物質損失;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具有精神損害賠償性質的損失,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由此,一審法院對鄭某海主張要求鄭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在認定鄭某海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3.6萬元后,除已支付的4萬元,雁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鄭某還應賠償鄭某海各項損失19.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不服判決結果的鄭某海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同樣認為,鄭某承擔民事責任范圍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特別規(guī)定來確定。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為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還有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用,殘疾賠償金未被列入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此外,精神損失不屬于因損害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因此,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駁回鄭某海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4月8日,鄭某海兒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因此“失去勞動能力”,基本待在老家,左眼失明在生活上也有一些不便。目前,父親仍未拿到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他們也在繼續(xù)走法律途徑,看是否能將父親因此而不能做焊工的損失,納入應賠償?shù)奈镔|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