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瀾

  “我們通過梳理,燃氣經營企業安全責任主要有8條,法律責任主要有7條。違反相關法律,將面臨罰款、處罰等。這之中,最高者將處50萬元以下罰款。有的情節嚴重的,將會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燃氣安全事件頻發高發,為了讓有關單位和個人真正知曉自身的相關責任,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四川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組”系統梳理了燃氣和燃氣具經營者、燃氣用戶、工程建設及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法律責任,形成了《關于嚴格遵守燃氣安全法律法規依法處置違法行為的通告》。

  4月11日,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四川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組副組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葉長春表示,《通告》內關于燃氣和燃氣具經營企業的安全責任主要有8條,法律責任主要有7條。

會議現場會議現場

  安全責任

  一、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是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兩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三、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

  四、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設施監測和檢查等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監測、維護、保養、檢修、更新。燃氣經營者發現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用戶并提出書面整改建議。燃氣用戶拒絕整改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五、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充裝、裝卸、運輸等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瓶裝燃氣應當實行配送經營,由瓶裝燃氣經營者直接向燃氣用戶配送(高層民用建筑應采用管道供氣)。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燃氣用戶登記制度,對其供應的氣瓶進行定期檢驗。

  六、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對使用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特種設備進行管理和操作。

  七、燃氣等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該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八、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燃氣經營者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六、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七、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大家發現有燃氣和燃氣具經營企業為落實安全責任,或作出以上違法行為,可通過“燃氣監督卡”上的途徑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