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瀾
“作為直接使用燃氣的廣大用戶在燃氣使用過程中,如果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等行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近年來,燃氣安全事件頻發高發,為了讓有關單位和個人真正知曉自身的相關責任,“四川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組”系統梳理了燃氣和燃氣具經營者、燃氣用戶、工程建設及施工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法律責任,形成了《關于嚴格遵守燃氣安全法律法規依法處置違法行為的通告》。
4月11日,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四川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組副組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葉長春表示,《通告》內關于燃氣用戶的安全責任主要有4條,法律責任主要有2條。
燃氣用戶安全責任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不得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等;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并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氣用戶法律責任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行為,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葉長春表示:“我們希望通過《通告》的公布,讓廣大用戶熟知安全用氣常識,遵守燃氣安全法律法規,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能積極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入戶安檢,及時整改問題,用氣安全我們來共同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