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今年1月,四川攀枝花東區發布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明確規定2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火期。在禁火區域內,嚴格火源管控,嚴禁一切戶外用火,違反禁火命令將被嚴肅追責。攀枝花檢察機關公布幾件案例,警醒大家森林火災代價沉重。
案例一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馮某在攀枝花市東區銀江鎮密地村馬坎密地車站渡口支線靠山腳處,為泄憤,用一次性打火機點燃冥幣后丟在雜草上引發森林火災。火災過火面積36.649公頃,造成林木資源損失和火災撲救費共計396.5165萬元。經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馮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無視防滅火條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險期違規攜帶打火機并避開防火卡點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煙后,將煙頭隨手丟棄,最終未熄滅的煙頭引燃雜草林木造成大面積山林被燒毀。經涼山彝族自治州冕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在為其母親上墳燒紙錢后,未等待灰燼徹底冷卻便離開墳場。在離開墳場二十多米左右時,其燒紙留下的灰燼造成其母親墓地周圍雜草等植被燃燒起來。楊某某立即返回現場將明火撲滅后,未認真檢查現場周圍的火星是否徹底熄滅,便擅自離開現場。隨后,由于楊某某未將火星徹底熄滅,墳場周圍植被再次燃燒起來并迅速蔓延,從而引發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林地總面積380余公頃。經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楊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四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蘇某某酒后路過攀枝花市東區大渡口北街6號2棟公路對面街道旁的垃圾桶時,因不滿小區物業公司未及時對垃圾進行清運,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垃圾堆點燃后離去,引發該垃圾堆起火燃燒,后東區消防站接到報警出動消防車兩臺將火撲滅。此次火災造成過火面積為10平方米,兩棵綠化行道樹及數個垃圾桶損毀。經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蘇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五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安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在自家坡地內焚燒玉米稈,因余火處理不當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林地總面積達17.7011公頃。經鹽邊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安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檢察官釋法: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于泄憤、尋求刺激等動機,故意放火,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如祭祀用火、野外用火還未熄滅就離開現場等,導致發生火災的,均構成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如未對現場火災隱患徹底處置、隨意丟棄煙頭等,導致發生火災,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