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4月20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獲悉,當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二批行政協議訴訟典型案例,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決定案入選。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5月9日,原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原溫江區國土局)因與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商貿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向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江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商貿公司支付因違反雙方訂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案涉合同)約定而產生的違約金及利息。溫江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原溫江區國土局有關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該民事判決已于2018年6月21日生效。2018年11月5日,原溫江區國土局作出溫國土資發(2018)366號《決定書》,以作出行政決定的方式決定對某商貿公司追繳民事訴訟中未予支持的違約金。某商貿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決定書》。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溫江區國土局作出的《決定書》系要求某商貿公司履行案涉合同中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對于2015年5月1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形成的該類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可以納入民事糾紛的范疇。對于應當加收的違約金,原溫江區國土局作為責任主體能夠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實現。案涉合同為原溫江區國土局與某商貿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協商達成,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應否承擔違約責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原溫江區國土局已就逾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糾紛提起了相應的民事訴訟,并被溫江區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所羈束。因此,原溫江區國土局再行作出《決定書》追繳違約金于法無據。一審法院遂判決撤銷《決定書》。原溫江區國土局不服,提出上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合同訂立于2013年1月9日,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進行救濟,原溫江區國土局已經就本案違約金爭議選擇通過民事訴訟方式進行救濟,人民法院作為民事合同糾紛進行受理并已作出生效的駁回民事判決。為避免邏輯和后續救濟實現路徑的混亂,同時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應當認定原溫江區國土局就生效裁判已經駁回的事項作出行政決定,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就某一協議或者合同屬于行政協議抑或民事合同,可能出現較大爭議。但無論協議的屬性如何,由此引發的爭議均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由行政訴訟抑或民事訴訟審理,僅涉及人民法院的內部分工,人民法院不能拒絕裁判,也不能重復處理。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民事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涉案協議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避免出現人民法院因對內部分工的認識不同而拒絕裁判的現象。行政協議訴訟因其進行合約性以及合法性雙重審查,可以解決協議的合意糾紛。若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認為涉案協議不屬于其受案范圍,民事訴訟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行政協議訴訟應當予以受理,而非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就民事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與此同時,避免重復處理亦屬于人民法院應當遵循的訴訟規則。若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認為涉案協議屬于其受案范圍,其中一種訴訟類型已經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另一種訴訟類型應當予以尊重而不能重復處理。以本案為例,在民事訴訟已就涉案合同爭議作出實體生效判決,合同當事人應當予以尊重并依法執行。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再就同一爭議事項以行政決定方式,作出與生效民事判決相沖突的結論,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