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物業入駐未經竣工驗收的樓盤怎么辦?

  “誰也不希望自己買的房子質量和小區物業出現問題,但有很多物業受建設單位要求在樓盤未經承接查驗前就入駐小區了。這樣會導致后期產生很多糾紛,如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糾紛、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糾紛、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問題等。”

  有多年相關從業經驗的物業服務法律專家蔣露茜告訴記者,自己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物業企業受開發商要求,在未經承接查驗、沒有通過竣工驗收之前入駐小區,這時部分業主還入住了。“開發商何時通過承接查驗的時間不詳,業主遲遲辦不了相關產權手續,造成權益受損。同時,開發商未達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等規定,業主又實際入住了,這期間的物業費由誰來承擔呢?這是容易產生較大爭議的問題。”

  這一系列問題如今都進行了完善,細化了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的責任。《條例》第五十六條指出: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不得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

  問題2:

  召開業主大會資金從何來?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原來要一定數量的業主申請,簡化后只需要20名業主聯名申請即可。

  《條例》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流程更簡單、清楚了,責任也更明晰了。《條例》起草組成員伍三明解讀道:“為了進一步體現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主體地位,這次的修訂推動了業主組織‘業主大會’的依法設立。另外,對受理設立業主大會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了具體的核實情形、組建籌備組的時限,把權力關進了籠子里。從前有受理單位不受理,口頭上說不符合條件、時機不成熟等,現在《條例》的內容很好的避免了這種情況。”

  此外,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常常面臨著另一問題:經費哪里來?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將籌備經費交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供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老舊小區以及建設單位已經不存在的物業服務區域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問題3:

  不合規預收物業費怎么辦?

  你遇到過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預收物業費的問題嗎?有的物業公司通過費用打折、送油、送面等“促銷”活動調動業主的積極性,預收2、3年物業費的情況不在少數。

  “聽上去很誘惑,但預收有一定的風險。”伍三明說道:“如果物業合同只有1年期限了,但是業主沒有多加留意,提前給了2年的費用。多給出1年的錢怎么辦呢?接手的下一家物業公司很可能會不承認。更嚴重者,如果物業公司用預收的錢拿去投資,失敗‘跑路’了,時會產生很大的社會問題的。”

  為了規避這類問題,《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預收物業費的,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得約定預收物業費。

  問題4:

  小區成為執法真空地帶怎么辦?

  不文明養狗、違章搭建、違規占用消防通道、占道停車。。。。。。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城市治理和生活要求的提高,這一系列問題如今都有了相關的規定和責任部門。在“墻外”能嚴格執法,那么在“墻內”呢?

  伍三明認為,現在很多小區成為了執法的真空地帶。“物業管理事實上是綜合治理,涉及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養犬問題,養禁養犬,犬只在小區內不套繩等,都成為了擾民的因素。比如占道停車的問題,在小區墻外很快就能被發現并作出相關處理,但如果發生在小區內,相關部門真的會來做處理嗎?”

  因此,《條例》第九十六條作出了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法事項、聯系單位、舉報電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