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勝訴]

  宜賓中院裁定撤銷一審發回重審

  雙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再作司法鑒定

  江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楊濤和妻子肖艷紅不服判決,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兩次開庭審理后,2021年11月19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宜賓中院裁定:一、撤銷四川江安縣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1878號民事判決書;二、本案發回四川江安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楊濤、肖艷紅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3元,予以退還。

  在重審開庭前,雙方已在江安縣人民法院主持下決定重新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是由于時間久遠、檢材有缺陷等多種原因,四川省內兩家司法鑒定機構拒絕進行鑒定。后經協商,雙方同意選定了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作為第三方鑒定機構再次鑒定。

  [重審波瀾]

  雙方均不認可最新司法鑒定

  法院再次休庭,將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再鑒定

  2022年1月24日,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受理了江安縣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事項。受托事項包括原告提出的“肖艷紅生產時的兩胎兒是死產還是活產鑒定”及被告提出的“如果鑒定是活產,對江安縣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胎兒死亡有無因果關系(過錯責任)及原因力大小(參與度)鑒定。”

  鑒定分析認為:肖艷紅之雙胎(雙超早產兒或超低體重出生兒)尸體檢驗肺沉浮實驗(浮揚試驗)均為陰性,但組織病理學(光鏡)檢驗“胎兒(一)少數肺泡擴張,部分支氣管輕度擴張;“胎兒(二)”肺組織散在性肺泡及支氣管擴張,部分肺組織廣泛性肺泡及支氣管擴張,證實雙胎出生后在母體外均進行過呼吸,由此可判定“雙胎”出生時均為活產。

  鑒定分析稱,其中“胎兒(一)”雖呼吸過,但呼吸微弱,僅少量空氣進入肺泡內,加之少量羊水吸入占據部分肺泡腔,以及死亡后被組織吸收,肺內的空氣不能使肺在水中上浮,故肺沉浮試驗(浮揚試驗)陰性;“胎兒(二)”雖呼吸過,且從肺泡擴張情況看,其呼吸好于“胎兒(一)”,但也僅限于部分肺組織,且擴張的肺泡腔被較多羊水占據,阻礙空氣進入肺泡,使進入肺泡內的空氣有限,加之死亡后被組織吸收,肺內的空氣尚不足以使肺在水中上浮,故肺沉浮試驗(浮揚試驗)亦為陰性。

  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最終鑒定意見認為:1。肖艷紅生產時的兩胎兒均為活產。2。江安縣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肖艷紅之“胎兒(一)”死亡無因果關系,與肖艷紅之“胎兒(二)”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建議原因力為輕微原因(參與度約為10%~15%)。

  對于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原被告雙方有截然不同的態度。原告肖艷紅、楊濤認可第一條鑒定結論,不認可第二條鑒定結論;被告江安縣人民醫院認可第二條鑒定結論,但堅決認為第一條鑒定結論“不客觀、不科學”,進而不認可第一條鑒定意見。

  4月1日重審第一次開庭時,因原告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而導致休庭,后原告以鑒定機構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的資質低于第一次鑒定機構(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定為由放棄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申請,江安縣人民法院決定4月18日下午恢復開庭。

  4月18日下午,原定于15時開始的法庭審理因原告代理人忘記開庭時間而被迫推遲一個多小時。但恢復庭審后原被告雙方分歧較大,法院綜合雙方意見后決定再次休庭,將在四川以外的全國范圍內選擇國家級權威司法鑒定機構再次鑒定后再恢復庭審。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