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錢,是一些地方的風俗習慣,但并不是男方給付的所有錢都屬于彩禮的范疇。那么,如何確定給付的錢財是否屬于彩禮?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兩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明確了如何認定彩禮以及何種情況下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案例1

  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未獲支持

  楊某與周某于2017年5月確定戀愛關系。同年10月,楊某帶周某與其父母見面,楊父楊母對周某表示認可,當場給與周某1000元作為見面禮,并希望二人能早日成婚。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楊某與周某戀愛期間,楊某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寶等方式共向周某轉賬3239元,在周某過生日時為其購買手鏈及發(fā)紅包共計花費3439元,另外,楊某還贈送給周某衣物、玫瑰花、化妝品共計價值2000元。

  后因種種原因,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舉辦過任何酒席。楊某認為,既然結婚不成,那么周某就應當返還彩禮。雙方因此產(chǎn)生糾紛,楊某將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返還彩禮967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約的成立雖不必采取某種特定的形式,但其成立須能產(chǎn)生一定的社會效果和某種穩(wěn)定性,即婚約的成立可以口頭、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送聘禮、舉行宴會等形式表明,但無論哪種形式,必須是外現(xiàn)的,能夠被人知曉的。但在本案中,楊某與周某二人并未有任何外現(xiàn)的形式,也未預備進行相關的儀式,或定于某個日期辦理結婚登記,而婚約財產(chǎn)返還請求權的基礎是雙方之間存在婚約。其次,楊某的轉賬行為和贈送手鏈等行為屬于取悅對方、表露情感、增進感情,在性質(zhì)上無法認定為彩禮,故楊某要求周某返還彩禮沒有事實依據(jù),依法不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2

  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獲部分支持

  2020年3月,陳某與李某確定戀愛關系。認識之初,二人相處融洽,感情迅速升溫。2020年11月,雙方按照當?shù)亓曀祝申惸车嚼钅臣摇岸暝隆薄j惸澄衅淠赣H向李某的父親交付7萬元,其中1萬元直接交付,剩余6萬元用紅布包裹。李父收到錢款后,當即交給了李某。雙方也在約定的時間舉辦了婚禮,但婚后并未實際共同生活,雖然至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共同生育了一女。李某在雙方舉行婚禮之后就回了娘家,且陳某多次去接李某回家均遭到李某的拒絕,此后雙方便互不往來至今。

  陳某認為,因李某的原因?qū)е码p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自己給付彩禮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那么李某就應當返還收取的彩禮。雙方因此產(chǎn)生糾紛,陳某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償還彩禮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支付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按照當?shù)亓曀祝苫橐霎斒氯艘环皆诨榍敖o付婚姻當事人另一方的特定錢財。本案中,陳某的母親交付彩禮時,其中6萬元用紅布包裹,符合當?shù)亟o付彩禮的外觀表現(xiàn),剩余1萬元因與6萬元分開,且未用紅布包裹,顯然不屬于當事人認知的彩禮范疇,其行為與支付彩禮有明顯區(qū)別,符合婚前贈與用以購買結婚禮服等物品的情形。因該1萬元的贈與行為已經(jīng)實際履行,李某也購買了衣物用以舉辦婚禮,因此1萬元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因陳某與李某共同生育一女,故綜合考慮后,酌情認定應當返還的彩禮為5萬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因李某的父母在收到陳某的母親交付的彩禮后,當場交付給了李某,李某也陳述彩禮款項用于產(chǎn)檢、生育、辦婚禮等,且陳某不能證明李某的父母存在實際占有、使用彩禮的情況,所以陳某要求李某的父母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陳某返還彩禮5萬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實習生 廖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