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 戴竺芯 實習生 滿奕廷
在未取得他人許可的情況下出版他人著作犯法嗎?近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聯合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一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電子書侵權案”。四人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網上發行銷售電子書籍兩萬余冊,非法經營額達200萬元,因犯侵犯著作權罪獲刑。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孫某通過淘寶網、微信等向他人購買電子書籍后,通過微信、QQ等向被告人趙某等不特定人員銷售電子書籍兩萬余冊,非法經營額達200萬元。
2015年年底開始,被告人趙某使用淘寶網對外銷售電子書籍。2018年1月以來,為銷售電子書籍,被告人鐘某自建網站“天天kindle”并負責網站的維護和管理,被告人趙某則利用該網站銷售電子書籍七千余冊,非法經營額達15萬元。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間,幾人以同樣的方式非法經營額達16萬元。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涉案作品、錄音制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錄音制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
本案中,涉案電子書數目眾多且權利人分散,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部分涉案電子書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且本案被告人無法提供其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證據材料,亦無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有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已經屆滿等,可推定被告人所銷售的電子書享有著作權且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決被告人孫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趙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趙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鐘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