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滿奕廷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聯合舉行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一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2019年1月31日,某公司的“希森6號”馬鈴薯品種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為CNA20150513.9。該公司發現唐某在無任何合法經營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以該公司“希森6號”馬鈴薯品種的名義銷售無任何牌子的白包馬鈴薯種子,后經向廣漢市公安局舉報,廣漢市公安局將唐某銷售的馬鈴薯進行查封保存,并將封存的樣品送至某農業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這家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樣品與“希森6號”為同一品種。該公司以唐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唐某承擔侵權責任。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限于品種的繁殖材料。對馬鈴薯而言,其作為品種權繁殖材料的植物體與作為收獲材料的植物體在外表上均表現為馬鈴薯塊莖,在銷售行為中判斷被訴侵權植物體是繁殖材料還是收獲材料,應當以行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唐某是以馬鈴薯種子經銷商的身份面對購買者,購買者也明確要求購買馬鈴薯種子,并且雙方的購銷數量達上萬公斤,單價金額高于馬鈴薯收獲材料的一般市場銷售價,且唐某在行政調查程序中亦認可其銷售的是“希森6號”種子,故從購銷雙方的意思表示及該交易行為的外在表現來看,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系針對馬鈴薯種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
唐某未經品種權人許可銷售侵權馬鈴薯種子,侵犯了希森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判決唐某立即停止銷售侵權馬鈴薯繁殖材料,賠償希森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