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4月27日,記者從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國有企業高管受賄案。經查明,該案被告人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鍋爐)電站服務事業部原副總經理陳某利用其擔任領導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5.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有自首和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的情節,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95.5萬元。
現年51歲的陳某,系東方鍋爐電站服務事業部原副總經理。2021年8月3日,陳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崇州市監察委員會決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25日,陳某因涉嫌受賄罪經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陳某被逮捕;2022年2月25日經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陳某被取保候審。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21年長達10年期間,陳某在東方鍋爐先后擔任公司技術中心電站服務部副部長、市場營銷中心電站事業部副部長、電站服務事業部副總經理職務。期間,陳某利用其領導職務的便利,在公司采購設備等業務中,為多家企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5.5萬元。
陳某于2021年2月16日向其單位紀檢部門投案并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在留置期間,陳某又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后,陳某退出的違法所得95.5萬元,已由公訴機關扣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