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0歲的王先生怎么也沒想到,14年前他與單位的一場“除名”風波,險些影響到自己的養老金,每月可能要少八九百元……

原來,半個多月前,家住四川自貢的王先生到當地人社部門辦理退休養老金,被告知有9年工齡不被認可。因為他檔案里有一份14年前的《除名決定》,按規定這9年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養老金計算。
但他表示,當年他已通過勞動仲裁,與企業自愿解除勞動關系。在他看來,這份《除名決定》無效,不應放入檔案。而《除名決定》既然已無效,這9年工齡就應納入養老金計算。
紅星新聞記者調查了解到,14年前,王先生所在企業在對其作出《除名決定》后,同年便以依據適用不當予以作廢。
今年4月25日,王先生所在轄區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進一步核查發現,是工作人員此前“看漏了一句話”,未注意到檔案中另一份文件里的一句話“《關于對王先生除名處理的決定》作廢”。因此,王先生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9年工齡應納入養老金計算。
目前,人社部門已批評教育涉事工作人員,并將最新情況告知了王先生,向他表達了歉意。
申辦未果——
檔案里有《除名決定》
被告知9年工齡不計,每月養老金或少八九百?
今年4月6日,王先生年滿60歲。想到可享受養老金了,第二天一大早,他便前往社保所在轄區的人社部門,申請辦理退休養老金。
在辦理臺前,人社部門工作人員逐一核對其工齡、養老保險繳費等情況。很快,王先生從工作人員口中得知,自己1983年參加工作至1991年的9年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再加上1992年至今的實際繳費年限,約有30年工齡可納入養老金計算。

本以為養老金手續馬上就能辦下來,但工作人員補充告訴他,因為他檔案里有一份《除名決定》,視同繳費年限的9年工齡不能計算在內,得減去。以此計算,他每月養老金可能要少八九百元。
王先生聽后有些郁悶,想起了14年前的“除名”風波。當時,他供職于自貢市某電站設備公司,檔案中的《除名決定》正是該公司作出的。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這份2008年4月30日作出的《除名決定》顯示,因王先生消極怠工、損壞設備、曠工等,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集體合同》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公司決定給予王先生除名處理的行政處分,并要求其賠償相關設施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了解到,在1991年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后,國務院在1995年發布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人社部在相關答復中還明確,職工除名或自動離職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為連續工齡的組成部分,也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也即是說,如果王先生檔案中的《除名決定》真實有效,那么他在1991年以前的9年工齡,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納入養老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