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部分綜合中國政府網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現代農業園區條例、反恐法實施辦法……5月1日,多部事關四川經濟社會發展的重磅法律法規將施行。除此之外,包括機動車登記、電子煙管理、職業學校學生升學就業等全國層面的多部新規也將施行,一起來看看。

  川渝協同立法又一成果

  《四川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5月1日施行

  作為四川重慶兩省市協同立法的又一成果,5月1日,《四川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將施行。

  設置“協作機制”專章,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同時還增加了建立設施設備管養協調機制的規定,明確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道路管理養護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鐵路與道路相鄰、交匯設施設備管養協調機制,加強養護單位維修養護時間和周期的協同,提升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效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有關單位實施鐵路與道路相鄰、交匯設施設備管養作業。

  根據條例,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放飛鳥類,升放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擅自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動力傘等低空飛行物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明確了禁止實施危害鐵路運營安全和站車秩序的9類行為,包括攀爬鐵路線路設施設備,擊打鐵路行車設施設備;干擾檢票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檢票閘門、上下列車;擅自跨越鐵路線路或者進入其他禁止通行區域;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乘務室等工作區域或者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毆打、謾罵、侮辱鐵路工作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圍堵列車、阻礙發車等影響列車正常運行;在禁止吸煙的列車、列車禁煙區域內使用產生煙霧的香煙替代品等,明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重慶的相關條例中也作出同樣的規定。

  多項舉措全國首創

  新修訂《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5月施行

  新修訂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下月施行,共9章106條。其中,有25項規定和做法均為全國首創,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規定了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責,特別是公安部門。如規定公安派出所代表參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新老業主委員會移交活動中拒不移交的違法行為、新老物業退出交接活動中拒不退出的違法行為等。

  此外,《條例》破解了物業服務違法懲戒無法可依問題,完善了對物業管理活動中各類違法行為法律責任。針對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不依法開展承接查驗或者弄虛作假問題,新增了對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處罰規定;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處以警告和罰款;對物業企業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處以罰款且2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項目等懲戒。

  發揮鄉村產業振興示范引領作用

  《四川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5月施行

  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是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的重要抓手。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對推進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發揮園區在鄉村產業振興和農業現代化中的示范引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園區的發展規劃、建設管理、扶持保障、創建認定等作了規范,共有7章36條。《條例》明確了園區建設管理機制。規定了省、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在園區建設中的職責,界定了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園區管理機構的職能界限,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新型經營主體等園區經營主體的責任義務,實現了權責明確。

  《條例》突出了園區糧食生產導向。明確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糧食生產類現代農業園區的發展規模、加強園區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從制度上保障良田糧用和糧食生產。同時,明確園區“考評認定標準應當按照產業分類制定”,既保障糧食園區發展的規模水平,又推動形成合理的園區產業結構。《條例》明確了園區扶持保障政策。規定了“對符合規定的現代農業園區,擴大地方政府債券和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投入”“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合理用地需求”,推動人、地、錢、科技等生產要素向園區集聚。明確保障園區經營主體合法權益,規定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自主投入形成的資產和知識產權等受法律保護,經營主體應當優先為園區內的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5月1日起實施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 5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作為西南片區首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配套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我省反恐怖主義工作法治化建設邁入一個新臺階。《實施辦法》的出臺,對我省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主責、社會參與的“大反恐”治理格局,破解制約我省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瓶頸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川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構建農村公路協調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鞏固拓展交通脫貧攻堅成果,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制定印發的《四川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五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養護資金、養護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進一步明確各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和省、市、縣養護資金投入具體要求;明確各地應在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的基礎上實施養護工程,并對養護工程設計和審查、質量安全監管、驗收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日常保養和小修作業具體內容,鼓勵多種方式開展日常養護,明確各地要健全管養隊伍,強化路產路權保護和路域環境整治;同時,要求各地扎實開展管理養護績效考核,強化結果應用。

  全國層面有哪些新規將施行呢?

  用人單位不得對職校畢業生設置就業門檻

  5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將施行,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

  此次修訂明確,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地名管理將更科學、更明確

  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條例》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明確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地名管理職責。對違規進行地名命名更名、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未規范使用標準地名、損毀地名標志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5項便利機動車登記新措施實施!

  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將從5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推出5項便利機動車登記新措施。

  一是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5月底前在北京、廣州、深圳等10個城市試點開通國產小客車注冊登記生產企業預查驗,實行新車出廠時查驗車輛,生產企業與公安交管部門共享車輛信息,群眾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在試點基礎上,全國逐步推行。

  二是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對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辦”,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三是車輛信息變更“跨省通辦”,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等情形,群眾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

  四是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采集、檔案電子化管理,機動車轉籍信息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務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

  五是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與稅務、銀保監、交通運輸等部門信息聯網,共享車購稅、交強險、營運資質等信息,群眾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水果口味電子煙將禁售

  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5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管理辦法同時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將實現城鄉統一

  最高法發布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依法從嚴懲治

  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正式實施,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筑牢法治后盾。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應當全面調查,并依法從重處罰。同時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監管有新規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的《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兩個辦法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全面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制度,優化行政許可辦理流程,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例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新增處罰條款,對于未按照《辦法》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或者未按照國家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賦碼、數據上傳和維護更新等工作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