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私自修改勞動合同 以未通過試用期為由開除員工
法院: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入職 29 天后遭公司開除,但雙方對勞動合同是否約定試用期產生爭議,那么員工在職期間的工資該如何計算?公司是否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四川某勞務公司補足嚴某某的工資差額,并支付7500元經濟補償金。
員工入職29天后被公司開除
2021年4月16日,嚴某某入職四川某勞務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載明,嚴某某的月工資為15000元。隨后,嚴某某前往該公司瀘州項目部工作,一上班就連軸轉了29天。
同年5月14日晚上,恰逢第二天是周六,嚴某某便通過微信告知上司董某某,自己因肩關節炎引發疼痛要請假回成都治療,手頭的工作已暫時交給了其他人。然而,董某某卻要求嚴某某周六下午或者周日必須到單位。嚴某某回復稱周一回來上班,董某某心生不滿,再次重申周日必須回瀘州。嚴某某沒有理會,于周一回到該公司瀘州項目部正常上班。當天下午,董某某怒氣沖沖地指責嚴某某未按要求回來上班,雙方便吵了起來。隨后,四川某勞務公司以未通過試用期為理由,將嚴某某辭退。
2021年5月19日,嚴某某向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認定嚴某某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0元,試用期不成立,遂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四川某勞務公司支付嚴某某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工資差額8609元,支付嚴某某經濟補償金7500元。四川某勞務公司不服,將嚴某某告到青羊區法院。
庭審焦點為試用期是否成立
庭審中,四川某勞務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但嚴某某卻主張自己沒有收到四川某勞務公司的勞動合同,只有手機照片,試用期的相關內容是該公司擅自篡改的。
青羊區法院認為,2021年4月16日,嚴某某與四川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四川某勞務公司出示了勞動合同原件,而嚴某某出示了勞動合同的照片,兩者差異僅在于四川某勞務公司出示的勞動合同第一條試用期后面多了“2個月”,對其余手寫添加內容,雙方不存在爭議。
關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四川某勞務公司董某某在2021年4月18日添加了多處修改,而該修改內容未經嚴某某簽字確認。例如,該勞動合同第2頁第六條,董某某三次簽名、三次簽署“2021年4月18日”,董某某對嚴某某的月工資確定為15000元,沒有對第一條試用期后面添加“2個月”,說明董某某最終審定的勞動合同與嚴某某手機拍照的勞動合同具有一致性,故雙方確認的勞動合同應當以嚴某某手機拍照的文本為準。
嚴某某手機拍照的勞動合同第七條雖然載明試用期工資為12000元,但勞動合同第一條劃掉了試用期時間,應當認定該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因此,對四川某勞務公司主張在合同第一條試用期后面有“2個月”并主張試用期為2個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嚴某某工作期間的月工資應當認定為15000元,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并無不當。
綜上,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四川某勞務公司向嚴某某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間工資差額8609元,并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7500元。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強勢的一方,應依法用工、誠實守信,尊重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提供的修改過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者用手機拍下的合同內容不一致,而用人單位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因此,法院最終采信勞動者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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