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酒企融資發展受阻
榮忠遠說,企業落戶鄰玉鎮,是準備借“振興川酒”的東風擴大生產規模、提升產品質量和品牌,把企業做大做強。“按照設計,我們可以年產白酒基酒1萬噸,產值10億元。解決200多人就業,年繳稅收3000萬元。”
由于廠房一直沒有拿到瀘縣九建司交付的完整竣工資料,無法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企業固定資產大幅縮水,融資困難。中遠酒業一直徘徊在年產1500噸,解決就業50余人,年繳稅收300多萬元的生產規模。
榮忠遠連連搖頭:“落戶鄰玉鎮的時候我才40歲,如今已經年近六旬了。這個工程資料的官司就把我人生最能干事業的黃金時間耗盡了。”
拉鋸訴訟,一審判決反復被撤銷
瀘州市中級法院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 (2017)川05民終1248號《民事判決書》,為中遠酒業和瀘縣九建司之間圍繞工程款糾紛、提供完整工程資料持續了近十年的拉鋸訴訟戰劃上了最后一個句號。
判決書查明,2008年,瀘縣九建司向江陽區法院起訴,要求中遠酒業支付工程款。中遠酒業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未經驗收,瀘縣九建司未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等提出抗辯。江陽區法院駁回瀘縣九建司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被瀘州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2011年4月,江陽區法院(2009)江陽民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中遠酒業支付瀘縣九建司工程款568940.50元;二,駁回瀘縣九建司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均向瀘州中院提起上訴。2013年1月15日,瀘州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5月,中遠酒業向江陽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瀘縣九建司對工程采取補救措施,提供竣工資料,賠償各種損失等。江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瀘縣九建司對車間地圈梁、磚柱等進行整改修復,支付鑒定費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中遠酒業上訴后,瀘州市中級法院于2016年6月8日裁定發回重審。
2016年11月11日,江陽區法院作出(2016)川0502民初字2858號民事判決書和2858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中遠酒業要求被告提交完整工程竣工資料的起訴。中遠酒業再次上訴后,瀘州市中級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川05民終1313號和131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再次撤銷江陽區法院285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江陽區法院受理中遠酒業要求被告提交完整工程竣工資料的起訴;撤銷2858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
終審判決:提交完整竣工資料
江陽區法院重審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有相應約定。雖然原告修建的工程未經驗收即進行使用,但不能免除被告交付竣工資料的義務。被告以工程糾紛為由拒絕向原告提交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7月26日,江陽區法院(2017)川0502民初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一,被告瀘縣九建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承建的原告中遠酒業鄰玉廠區生產車間的完整竣工資料交付原告;二,被告瀘縣九建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遠酒業鑒定費28000元;三,駁回原告中遠酒業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瀘縣九建司向瀘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12月22日,瀘州市中級法院作出(2017)川05民終1248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