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殷鵬

  5月13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對外通報了三起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助推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數據顯示,截至4月底,四川省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1092份,同比上升15%;罰款金額6372.02萬元,同比上升5%。

  一、自貢市自貢三卓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2021年10月21日、27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自貢三卓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021年9月14日對某柴油車進行檢驗時,在該車尾部出現明顯可視黑煙的情況下,依然判定該車不存在嚴重冒黑煙現象,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月24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2.64元的處罰決定。

  二、綿陽市江油市葉某非法轉移危險廢物案

  2021年11月18日,綿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葉某在江油市含增鎮某廠房內從事鋁錠加工作業,并將再生鋁回收利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部分煙氣收塵灰(廢物代碼:321-034-48)非法轉移至德陽市什邡市某廠房內存放。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的規定。綿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2月16日對葉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三、廣元市旺蒼諾誠礦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1年11月2日,廣元市生態環境局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對旺蒼諾誠礦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約1500噸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蓋、灑水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廣元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月7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4.25萬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