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奉子成婚”,離婚后才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可以向對方要回撫養費并要求精神賠償嗎?

  5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就審理了一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前妻歐某返還前夫鄭某撫養費23萬余元,并支付鄭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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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后發現兒子非親生

  男子起訴前妻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

  鄭某與歐某于2012年3月認識,4月同居,2013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一個月,歐某生下兒子小鄭。

  2020年6月,雙方協議離婚,鄭某同意小鄭歸歐某撫養,其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教育費、醫療費兩人均攤。離婚后,鄭某懷疑兒子小鄭并非自己親生的,2021年1月的親子鑒定結果也證實了這一猜測。

  鄭某認為,歐某的這一欺詐行為嚴重違背了夫妻忠實的義務,對他的精神造成重大打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撫養費以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法庭上,歐某表示,兩人離婚之后,前夫未按照約定支付每月5000元的撫養費,因此不存在退還撫養費一說。其次,她在結婚時就已將孩子并非其親生的事實告訴了對方,前夫是知道這個事實,并自愿與其組建家庭的。

  歐某稱,她從2012年5月懷孕,到2013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一個月后就生下兒子小鄭的事實也可以證明鄭某是知道兒子并非其親生,她也并未欺詐或隱瞞。

  故意隱瞞實情構成欺詐性撫養

  法院判決女方返還撫養費23萬,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于小鄭的撫養是否為欺詐性撫養?鄭某是否有權主張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就有“(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雖然歐某辯稱孩子非親生的事實已于婚前告知對方,不存在欺詐行為,但她并未提交向鄭某告知了該事實的證據。

  其次,雙方陳述的認識時間至生育時間較短,鄭某并不足以辨別兒子非親生。最后,孩子生育證明上男女雙方信息為鄭某、歐某兩人,且離婚協議中也約定鄭某需支付兒子撫養費。根據現有證據均證明,鄭某在糾紛發生前對兒子并非其親生的事實不知情。

  歐某與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隱瞞實情,構成欺詐性撫養,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

  鄭某并非小鄭的親生父親,沒有撫養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誤以為是自己親生的而進行撫養,對其造成相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歐某應當返還撫養費并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法院判決前妻歐某返還前夫鄭某撫養費23萬余元,并支付鄭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一審判決后,前妻歐某不服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