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1日晚,四川瀘州納溪區豐樂鎮石通村發生村民誤飲醇基燃料事件,導致四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13人入院搶救治療。醇基燃料及其危害性,再次進入公眾視線,相關執法部門也加大了查處打擊的力度。
進入4月以來,四川宜賓翠屏區公安分局在全力開展“磐石”系列專項行動中,成功偵破一起非法經營醇基燃料案,查處涉案人員2人,查獲用于非法銷售的醇基燃料近6噸,涉案金額120余萬元,及時消除社會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條火患線索牽出醇基燃料案
“我所民警在一起火患處置工作中發現一門面內存儲用于銷售的醇基燃料,可能涉嫌嚴重違法……”4月10日上午,來自翠屏區西郊派出所的一個工作電話引起翠屏區公安分局經偵部門的高度警覺,各警種相互配合迅速開展立案調查工作。
“這很有可能是一起非法經營銷售危化物品案件。”經辦案民警初步查實:該門面承租人劉某春(男,49歲,宜賓市敘州區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為進一步擴大偵察戰果,徹底查明醇基燃料來源,民警通過對嫌疑人劉某春的社會關系調查再次發現:劉某春的弟弟劉某科系更大的銷售商,并租用敘州區郊區一居民住宅用于存儲醇基燃料,存在長期非法銷售行為,且存在安全隱患。
循線追蹤查獲醇基燃料近6噸
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翠屏分局經過前期細致勘察和大量走訪調查,很快找到了嫌疑人劉某科存儲醇基燃料的具體位置,組織警力一舉查獲。
4月12日,民警會同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在劉某科承租的該居民住宅北側偏房外三米遠地下埋有一鐵制容器罐,容器罐里裝有大量白色透明液體,疑似醇基燃料。
隨即,民警對犯罪嫌疑人劉某科開展審訊。據劉某科交代:該白色透明液體就是醇基燃料,容器罐系自己私自改裝、掩埋,里面還有6噸左右的醇基燃料未銷售。
“因容器罐空間密閉,周圍無安全防護措施,而儲存地點臨近公路,周邊還有碎石加工廠、村民住宅等,稍有不慎極易釀成重大安全事故……”辦案民警告訴記者。
為立即消除這顆“定時炸彈”,民警當即聯系自貢一家有危化品銷售、存儲、運輸資質的公司對容器罐內醇基燃料實施安全轉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年買賣醇基燃料400噸
據了解,醇基燃料是當前新興的一種工業燃料,由于熱值高、方便快捷,被廣泛用于工業熱源、酒店食堂、餐廳飯館、家庭廚房等領域,但大多數醇基燃料均屬于危險化學品,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更不能被私自經營銷售。
為全面固定證據,確保該案快偵快破,民警通過對該房房東和周邊群眾的走訪調查10余人,對其存儲的近6噸白色液體物質交相關部門抽樣鑒定確定為醇基燃料,有效固定關鍵證據。
民警進一步查實:嫌疑人劉某科在明知道醇基燃料屬于國家管制的危化品情況下,受利益驅動,自2018年以來,租用一獨棟居民房,利用其偏房外一側空地和一樓的空房用于擺放空置塑料桶和少許植物油用于掩人耳目,在北側偏房外三米遠的空地埋入20噸容量的鐵皮容器罐。
四年來,劉某科陸續購進醇基燃料近400噸,每次趁夜深人靜時再運輸到出租房,悄悄灌裝到掩埋地下的容器罐內,隨后高價分銷到云南水富市及宜賓翠屏區、敘州區、高縣等地用于居民爐具燃料,從而賺取巨額非法利潤。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科已被翠屏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違法人員劉某春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2日。
劉媛媛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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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也作了以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