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指認用于作案的銀行卡犯罪嫌疑人指認用于作案的銀行卡
作案用POS機作案用POS機
涉案銀行卡。資陽公安供圖涉案銀行卡。資陽公安供圖

  劉云濤 本報全媒體記者 吳顯云

  在成都注冊公司,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協議后,他們通過PS技術用他人身份信息偽造商戶營業執照,注冊申領POS機提供給他人,用于在澳門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為內地至澳門的賭客等套現近 12 億元……5月16日,記者從資陽警方獲悉,兩年前,資陽警方在公安部經偵局統一部署下,破獲了一起西南地區最大的跨境涉賭 POS 機非法經營案。目前,犯罪團伙中盤踞在成都的3人已獲刑,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發現“商機”

  申領POS機后非法移機

  事情還得從幾年前說起。當時,福建男子孫某在澳門賭博時,認識了從事換匯業務的施某和潘某。他發現,兩人在為內地游客刷卡套現時,使用的是境內POS機,當場便可兌付港幣給刷卡人。

  孫某2016年來到四川,先后在成都用本人和他人身份信息注冊了3家公司,做起POS機業務,3家公司由孫某實際控制和經營。2017年,他以公司名義,與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銀行卡收單外包服務協議,開始介紹商戶在支付公司注冊申領POS機。唐某和王某是他在四川本地招來的員工,唐某擔任文員和財務,王某負責POS機采購和聯系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王某到公司后,帶來了客戶資源,但此時公司銷售給正規商戶的POS機業務量非常低。

  從國內一個客戶處了解到POS機可在境外使用的方法后,孫某根據施某等人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安排唐某采用PS技術偽造商戶營業執照,并向支付公司以商戶名義注冊申領POS機。唐某申領后,孫某和王某拿到POS機,安裝相應程序并進行檢測(主要是規避真正的定位信息)。隨后,這些POS機通過快遞的方式,寄給施某等人,用于在澳門非法買賣外匯,為內地到澳門的賭客等套現。

  “公司與支付平臺合作,客戶刷POS機時,會支付萬分之五的手續費,公司大概能分得萬分之一點五,其余的萬分之三點五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的。”據孫某供述,通過分利,公司也能獲得不菲的利潤。

  團伙行動

  為內地賭客套現近12億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孫某等人的非法操作終會敗露。2019年11月6日,資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工作中發現,全國多個省市、多家第三方收單機構的POS機涉嫌破解移機至澳門地區,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立案偵查后,一個長期“盤踞在成都、活動在澳門”的犯罪團伙浮出水面,省公安廳指定資陽市公安局管轄孫某等人的非法經營案。

  2020年7月,在公安部經偵局的統一部署下,資陽經偵組織40余人分赴成都、深圳、重慶、福州四地集中收網,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7名、查獲銀行卡989張、POS機機具189部,成功破獲這起四川首例、西南地區最大的跨境涉賭POS機非法經營案。其中,上家的4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福建警方。

  據資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大隊長何家宇介紹,按規定,孫某等人在成都代理申請的POS機跨省后,會被第三方支付機構監控到,監管部門會給予相應處罰。但孫某等3人申領POS機并改裝后,才由他人帶到澳門去使用,這些改裝的POS機非法移機后監控難度提高了。

  經查,孫某控制的公司申領了9臺POS機提供給施某等人非法使用,唐某還單獨注冊了1臺POS機提供出去。孫某賣POS機和從支付公司分成獲利共6萬元,唐某和王某分別領到工資14.65萬元、9.9萬元,唐某個人提供POS機獲得5000元好處費。這些綁定了商戶信息的POS機非法移機至澳門后,被施某等人用于非法買賣外匯近12億元,為內地賭客等在澳門刷卡非法套現。“賭客到澳門去,帶不了那么多人民幣,就找這種POS機刷卡,兌出港幣后再去賭。”何家宇說,施某等人根據刷卡當日人民幣與港幣的兌換匯率換取相應港幣給賭客,同時,如果賭客拿來港幣,又可兌換成人民幣轉賬至賭客的內地賬戶。

  法院判決

  主犯領刑6年并處罰金

  2021年6月,樂至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唐某、王某為他人非法買賣外匯提供幫助,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孫某是主犯,唐某和王某系從犯。

  據此,樂至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孫某、唐某和王某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6萬元;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6.6萬元;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8萬元。此外,3人非法所得也被追繳,凍結、扣押在案的公司賬戶余額及電腦、POS機、銀行卡、手機、電話卡等物品被沒收。

  一審判決后,3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孫某辯稱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過重。唐某和王某則認為,一審法院對他們的違法所得查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從犯違法所得、罰金比主犯高,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資陽中院審理后認為,孫某是主犯,但唐某和王某的違法所得應以他們知道或應當知道孫某銷售到澳門地區的POS機是用于違法套現時,而提供幫助獲得的收入作為犯罪金額。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經查,2019年7月,孫某控制的公司曾向第三方公司出具計劃書,同意將違法分得的利潤支付違規使用POS機的罰金,唐某和王某此時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此外,從唐某和王某供述中可知,2019年9月孫某公司被罰款后,兩人仍繼續為施某非法買賣外匯提供幫助。據此,二審法院認定唐某和王某的違法所得分別為5.3萬元、3.2萬元。

  由此,資陽中院在維持原判刑期及沒收凍結、扣押在案物品的同時,對部分判決作出改判:唐某和王某的罰金分別改為5.5萬元、4萬元,追繳的違法所得也分別改為5.3萬元和3.2萬元。

  據何家宇介紹,移交給福建警方的4人目前也已被判處相應刑罰。此前在澳門活動的施某在逃,警方仍在追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