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凌晨,一輛載有41名乘客(除駕駛員)的大巴車,車牌照為冀FW2586,到達西昌后為了逃避防疫檢查,將車停在西昌服務區,致使2名人員逃離管控……”近日,這樣一則信息在四川西昌人的朋友圈廣泛轉發。

  5月18日,西昌發布消息稱,5月17日02時56分,西昌高速路口交通卡點工作人員在日常管控中發現,一輛車牌號為冀FW2586的大巴車搭載了42名(含司機)從上海來的返涼山人員,40人在高速路口下車,另外兩人逃離管控、下落不明。

  后經核實,大巴車在西昌服務區休憩停留時,上述兩人私自翻越高速服務區隔離欄離開,脫離管控。其余40人在西昌高速卡點全部進行了閉環管理,并第一時間進行“入川即檢”,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經過閉環轉運,19人被鹽源接回、2人被木里接回、4人被普格接回,包括司機在內的15人在西昌隔離。

  在收到重點地區返涼人員擅自逃離的情況后,涼山州、西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立即聯動,通過公安局、交通局和疾控中心的聯合查找,5月17日14時50分確認,自行離開的兩人到達普格境內后,第一時間已被管控,目前正在普格集中隔離,第一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西昌高速路口“入川即檢”卡點 圖據西昌發布↑西昌高速路口“入川即檢”卡點 圖據西昌發布

  “入川即檢”是四川省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鞏固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將來(返)川人員風險排查管控關口前移。從4月20日起,為所有來(返)川人員提供免費核酸檢測工作,實行應檢盡檢、分類管控。違反“入川即檢”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第一,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犯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了解,為嚴格落實“入川即檢”工作,西昌市在高速西昌段各出入口均設立了疫情防控卡點。自卡點設立以來,交通、公安、衛生、鄉鎮(街道)等部門聯合組成卡口防線,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守。對省外入西昌車輛查驗所有司乘人員的健康碼、通信行程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掃“入川碼”。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