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上班29天,男子請假看病卻被要求周日必須到崗,周一到崗后惹來領導不滿,雙方爭吵。男子最終被公司以未通過試用期為由辭退。
入職29天遭開除,男子找到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請求裁決,最終獲得“答案”:四川某勞務公司須補足員工的工資差額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公司卻不滿該裁決,請求法院判決。雙方主要對于勞動合同是否約定了試用期而產生爭議,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日前,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判決:四川某勞務公司補足員工的工資差額8609元,并支付7500元經濟補償金。
連上29天班 因病請假未按時到崗引不滿
男子被辭退
2021年4月16日,嚴某某入職四川某勞務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之后,嚴某某前往該公司位于瀘州的項目部工作,一連上了29天。
5月14日星期五晚,由于自己因肩關節疼痛要回成都治療,嚴某某便在微信上向上司董某某請假,一方面第二天是周末,另一方面,自己手頭的工作也暫時交給了其他人。然而,董某某卻要求嚴某某周六下午或者周日必須回到單位,嚴某某回復稱“周一回來上班”,董某某再次重申周日必須回瀘州。
嚴某某對此未理會,看完病后于周一回到瀘州項目部正常上班。當天下午,董某某怒氣沖沖地指責嚴某某未按要求回來上班,雙方便爭吵起來。隨后,四川某勞務公司以未通過試用期為由,將嚴某某辭退。
2021年5月19日,嚴某某向青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于雙方的勞動合同中載明,嚴某某月工資為15000元,該仲裁委員會認定嚴某某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0元,試用期不成立,遂于同年7月2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四川某勞務公司支付嚴某某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工資差額8609元;支付嚴某某經濟補償金7500元。
對于該裁決,涉事勞務公司不服,將嚴某某告到了青羊區法院。
公司合同和員工提供的照片不一致
試用期“2個月”不成立
庭審中,四川某勞務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但嚴某某卻主張自己沒有收到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原件),只有手機照片,其中關于試用期的內容是公司擅自篡改的。
青羊區法院認為,2021年4月16日,嚴某某與四川某勞務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方面出示的勞動合同和嚴某某出示的照片(合同)差異在于,公司的合同里,第一條試用期后面多了“2個月”。另外,董某某在2021年4月18日多處添加修改,但是這些修改內容未經嚴某某簽字確認。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勞動合同的第2頁第六條中,有董某某的三次簽名,并且三次簽署了“2021年4月18日”,董某某對嚴某某的月工資確定為15000元,沒有對第一條試用期后面添加“2個月”。法院認為,說明董某某最終審定的勞動合同與嚴某某手機拍照的勞動合同具有一致性,故雙方確認的勞動合同應當以嚴某某手機拍照的文本為準。
法院還認為,勞動合同第七條雖然載明試用期工資12000元,但勞動合同第一條劃掉了試用期時間,應當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對四川某勞務公司主張在第一條試用期后面有“2個月”,并主張試用期為2個月,法院不予支持。嚴某某工作期間的月工資應當認定為15000元,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并無不當。
綜上,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四川某勞務公司向嚴某某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間工資差額8609元,并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7500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涂改勞動合同
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采信勞動者主張
法官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強勢的一方,應依法用工、誠實守信,尊重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者手機拍下的合同不一致,而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青羊法院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