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評卷
文化考試科目和專業綜合科目筆試全部實行網上評卷。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高校、中學和有關單位有義務選派評卷教師。有關學校和單位要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廳統一部署,服從安排、狠抓落實,扎實做好評卷各項工作。評卷場要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技能統考組考院校負責技能統考評分工作,核對無誤后,將考生的技能統考成績報省教育考試院。
(五)成績查詢
考生成績由考生自行登錄省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查詢,并打印本人成績單。考生還可以通過教育廳微信公眾號、省教育考試院微信公眾號查詢本人成績。
五、填報志愿
(一)填報時間
考生可同時填報對口本科和專科招生志愿,均在高考成績發布后、6月29日17:00前完成填報。
(二)專業類別
對口招生專業按類別分為:01農林牧漁類、02土木水利類、03財經商貿類、04計算機類(原信息技術一類)、05電子信息類(原信息技術二類)、06加工制造類、07公共管理與服務類、08文化藝術類、09旅游類(原旅游服務一類)、10餐飲類(原旅游服務二類)、11輕紡食品類、12醫藥衛生類、16材料與資源環境類(原材料類)、18教育類、19汽車類各專業。考生按所屬專業類別填報對應專業類別招生的學校及專業,不得跨類別填報。
(三)志愿設置
對口招生本科和專科志愿均設置9個平行的第一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G、H、I),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六個專業志愿及專業調配志愿。
(四)志愿填報辦法
全省實行網上填報志愿的方式。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填報志愿并保存提交,填報時間截止后,所填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志愿填報的,視為自愿放棄。考生應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網登錄賬戶及密碼。
六、錄取
(一)錄取原則和辦法
普通高校對口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分對口本科和對口專科兩個批次進行。省招考委根據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計劃數分別劃定各專業類別的本科和專科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高校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新生。對口招生本科和專科第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按“位次優先,遵循志愿,一輪投檔”的辦法投檔,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相應類別、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首先分專業類別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順序從前到后進行檢索,一經檢索到計劃未滿額的學校,即向該校投檔。在對考生排序時,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排序規則為:專業綜合(或技能統考)、語文、數學、英語。調檔比例均設定為100%。對已投檔考生,招生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專業,并負責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工作,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處理。學校將預錄取考生名單提交省教育考試院,經核準并打印錄取名冊,加蓋省招考委錄取專用章后,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學校據此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錄取新生。
專業綜合科目(或技能統考)或文化科目考試成績為零的考生,對口招生不予錄取。
(二)錄取照顧政策
1。符合條件考生的錄取照顧政策按《實施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2。對于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稱號的在職在崗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職學院考核公示,并在省教育考試院官網公示后,可由有關高職學院免試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應參加高考報名,并在5月27日前向有關高職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在校期間參加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和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一等獎的高職畢業生,畢業時可分別向相關的本科高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組織考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后,認定合格者錄入相關專業,不再參加高考。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有關高校保送錄取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0〕3號)、《四川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有關高校保送錄取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規定,凡在世界技能組織主辦的“世界技能大賽(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獲獎的中國國家代表隊選手且符合條件者,具備保送至高校深造的資格,即: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的中職畢業生可保送至有關高校相應的高職或本科專業。
所有擬享受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都須自行進行申報。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