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出借 20 萬元 差點雞飛蛋打
原告:僅收到 5 個月利息
法院:“無資質放貸”行為無效
5月18日,記者從邛崍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一起涉“職業放貸人”的案件,依法判決借款人須及時償還20萬元的借款本金,并駁回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案由出借20萬元,僅收到5個月利息
2020年底,楊某英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經中間人沈某舟介紹找到蔡某紅。當年12月25日,蔡某紅與楊某英夫妻二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約定:楊某英夫妻二人向蔡某紅借款20萬元,借期從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為1.25%。協議簽訂后,楊某英夫妻二人以其位于邛崍市城區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蔡某紅。協議簽訂當天,蔡某紅也如約將20萬元轉入楊某英銀行賬戶。
出借20萬元給楊某英后,蔡某紅每月從沈某舟處按月息2分收取借款利息,到2021年6月共收取了利息20500元。2021年6月之后,蔡某紅就再也沒有收到利息,他找到沈某舟詢問,沈某舟表示楊某英夫妻二人從2021年6月就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無奈之下,蔡某紅于2021年10月將楊某英夫妻二人起訴至邛崍市法院。
內情中間人吃掉部分本金和利息?
庭審中,蔡某紅表示,沈某舟是做貸款中介的,自己通過親戚認識了他。近年來自己與沈某舟合作,通過其介紹,與好幾名貸款人簽訂了書面協議向他們出借了借款。書面協議約定的借款月利率都是1.25%,但實際上自己每月都是從沈某舟處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自己也不清楚沈某舟和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是多少。本案的借貸也是如此進行的。
楊某英辯稱,自己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在微信上認識了何某琴,后通過何某琴認識楊某樺,又通過楊某樺認識沈某舟。何某琴、楊某樺、沈某舟三人都是職業做貸款的。2020年12月25日,沈某舟、楊某樺及蔡某紅等一行人在邛崍市政務大廳與自己見面并簽訂了《借款協議》。當時是自己夫妻二人先在《借款協議》上簽名,然后沈某舟等人再將《借款協議》拿到另一邊簽字。自己不清楚《借款協議》的內容,也不認識蔡某紅。沈某舟稱自己是老板并要求楊某英每月將利息直接打給他。借款后,自己先是按月息3分向沈某舟支付了兩個月的利息,后經與沈某舟協商又按月息2分支付了3個月利息。此外,自己還通過楊某樺等中間人向沈某舟支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開庭前自己尚欠蔡某紅借款15萬元。
判決《借款協議》無效,退還本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原告蔡某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其向楊某英夫妻二人出借借款是為了營利,故涉案《借款協議》屬無效合同,對原、被告不具法律約束力,二被告應當將據此從原告蔡某紅處取得的20萬元扣除蔡某紅已領取的20500元后全部返還給原告。至于被告楊某英夫妻二人主張的其通過向何某琴、楊某樺轉款的方式支付了涉案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及銀行轉賬記錄。在無其他無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僅憑二被告的陳述,不能證明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最后,邛崍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英夫妻二人向原告蔡某紅歸還借款17.95萬元,并駁回原告蔡某紅其他訴訟請求。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