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沒想到,為了向樓長演示自己當時是怎么摔倒的,王老太又在第一次摔倒的地方摔了第二遍,最終導致手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而后,她將小區物業和裝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2萬余元。

  5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高新區法院獲悉了這樣一起情節蹊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王老太承擔主要責任,裝修公司承擔10%的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裝修公司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向樓長演示:

  7旬老太再次摔倒

  王老太年近7旬,家住成都高新區某小區。2020年12月14日晚,她在住所一樓電梯門口意外摔倒。沒想到第二天一早,她又在同一位置再次摔倒,最終導致手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王老太第一次摔倒是在等候電梯過程中為避讓行人,絆到了地面裝修保護膜所致。該保護膜是一樓住戶的裝修公司鋪設的,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因磨損在電梯口形成了一個大洞。

  王老太第一次摔倒后行動基本正常。第二天一早,她聯系樓長到事發地,向其講述和演示頭一天摔倒的過程。演示過程中,她再次不慎摔倒。

▲老太摔倒在地。▲老太摔倒在地。
▲老太受傷。▲老太受傷。

  法院審理:

  老太演示缺乏必要性 應擔主責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王老太向他人演示其第一次摔倒的行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且她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演示過程存在的風險,而她放任風險的發生,違反了一般人的注意、謹慎義務。另外,其所受傷害主要是第二次摔倒造成的,因此她應該對其受傷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裝修公司作為保護膜的直接鋪設者,未及時發現并更換已出現嚴重破損的保護膜,明顯增加了該破損保護膜區域的通行風險,并導致王老太被保護膜絆倒,裝修公司對王老太第一次摔倒存在明顯過錯。

  因第一次摔倒系第二次摔倒的重要誘因,且第一次摔倒的傷害被第二次摔倒所吸收,因此裝修公司應當對王老太所受傷害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負有及時發現并處理的義務。保護膜破損應當存在了一定的時間,但物業公司并未及時發現并處理,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在裝修公司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該案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提醒:作為參與社會生活的個體,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謹慎義務。本案中,王老太本身是裝修公司、物業公司未履行必要管理義務的受害者,但其不必要的模仿危險動作導致自己嚴重受傷并承擔主要責任,令人惋惜。

  同時也要提醒小區物業和裝修公司,對于鋪設的裝修保護膜,應當履行必要、及時的管理、維護義務,不能“一鋪了之”。

  羅良華 張潤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