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名老人病逝前,立下遺囑并將30萬元存款轉入與前妻所生兒子的銀行卡內。事后,與其再婚并同生活30年的現任妻子李某將繼子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一半存款。5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四川營山縣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判決,認定老人轉給兒子的30萬元存款屬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判令繼子返還一半給李某。

  李某今年69歲,四川南充市營山縣人,1979年與樊某結婚。當時,樊某與前妻剛離婚,并共育有4個孩子。離婚后,其小女兒由前妻撫養,兒子阿勇(化名)和另外兩個女兒由樊某撫養。樊某與李某結婚3年后,又生育一個兒子。

  2020年11月,樊某因病去世。在去世的前幾天,樊某曾寫下遺囑:“本人樊某因病去世后,所有存款由我兒子阿勇繼承,立遺囑人樊某親筆。”在這份自書遺囑上,還有兩名見證人的簽名。后經查實,在樊某去世的前一天,其持有的兩筆共計30萬元的存款全部存入阿勇的銀行賬戶。在樊某病逝當天,臨終前曾托人訂立了代書遺囑,其代書遺囑中第二條內容為“本人對遺產的處理安排:(1)二樓至三樓之間的車間門市由長子阿勇繼承,其他人不得征占;(2)其余房產和門市先劃出妻子李某所占夫妻共有財產部分,剩余的由妻子李某以及另外幾名子女共同繼承,阿勇不再分占。”

  事后,李某將繼子阿勇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一半的存款,同時對房屋等財產重新按比例進行分割。法庭上,阿勇辯稱,涉訴房屋系父親的祖業房屋拆除后重新建成的,房屋與祖業房屋是同一位置,只是樓層有所增加,面積略有擴大,祖業是其祖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祖業應由祖父母的子女共同繼承,不應在本案中解決。

  法院審理查明,其涉訴房屋系樊某與李某從樊某父母處分得的房屋改擴建而成,已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確認樊某為土地使用者,房屋屬于樊某與李某的夫妻共有財產,阿勇主張房屋因包括了祖業而不應在本案中處理或應分出祖業部分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營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樊某在病逝前一天存入兒子阿勇賬戶中的30萬元存款,應當認定為樊某與李某的夫妻共有財產,樊某在自書遺囑作出了贈與阿勇的意思表示,生前也將該款存入阿勇賬戶,實施了贈與行為,其處分其應有的份額合法有效,應予以維持,但其處分李某的應占份額,為無權處分,應認定為無效。法院最終判決阿勇向李某返還15萬元。此外,法院亦對涉訴房屋給李某和另外幾名子女按比例進行了重新分割。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