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支付全款購買房屋后,開發商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房。事后,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5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四川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由開發商向業主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7386元。

  湯先生今年67歲,四川廣安人。2018年10月,湯先生花26萬余元在廣安城區購買了一套面積50余平方米的房屋。根據湯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20年12月30日前。如果逾期交付,從逾期之日起按購房總款的萬分之一每天支付違約金,直至交房為止。

  湯先生最終未能如期住進新房,直到2021年年底才接到收房通知。事后,湯先生將開發商起訴到廣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9794元。

  對此,被告開發商辯稱,房屋在2021年11月30日已具備雙方簽訂的《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約定的交房條件,開發商也已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進行了交付,履行了交付義務。若法庭認定被告存在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因2020年疫情原因,應當扣減60天的違約責任。

  司法文書內容顯示,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房屋應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第一款約定時間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的,逾期12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湯先生主張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問題,雙方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為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未在該約定期間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違約期間的確定,雙方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為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房屋面積實測報告書,該3條件應同時具備,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故本案認定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才達到雙方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被告于2021年12月4日郵寄了《交房通知書》通知原告接房,原告于2021年12月5日收到《交房通知書》,故逾期期間從2020年12月31日計算至2021年12月5日,為339天。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系不可抗力所致,法院酌情考慮逾期期間扣除60日,按279天確定,按雙方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計算標準以購房款按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為7386元。

  日前,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開發商向湯先生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7386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